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渝府字〔2020〕12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发〔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渝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里木塘,西至长青南路,南靠原工商、税务围墙,北至仙来大道的房屋(含土地,以下统称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为准);征收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四、征收主体
渝水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渝水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七、征收签订协议期限
期限为3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八、征收补偿标准
详见附件《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九、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房屋补偿的依据。
十、有关事项
1.自此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所有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律收回。
3.被征收人如对决定有异议,可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推进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渝水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东至里木塘,西至长青南路,南靠原工商、税务围墙,北至仙来大道的房屋(含土地,以下统称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为准)。
四、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五、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六、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所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房屋征收预告。
2、拟定《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入户进行宣传、解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3、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5、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6、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补偿费用。
7、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8、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
9、委托拆迁企业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
七、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就地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土地、房屋产权性质、用途、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土地、房屋产权性质、用途、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补偿。
3、单位管理用房、仓库等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4、住宅(非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补偿。
5、住宅搬迁补偿:6元×建筑面积×1次(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算)。
6、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及过渡期限:5元×建筑面积×6个月;厂房等搬迁补偿及过渡期限:20元×建筑面积×6个月。
7、住宅临时过渡费及期限:8元×建筑面积×6个月。
(二)产权置换
1、多层住宅房屋采取高层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1.2实行置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50%,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
2、多层住宅房屋采取多层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1实行置换。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过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30%,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
3、安置房的结算: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1.2或1:1置换(以下称可置换建筑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可置换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按3500元∕㎡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可置换建筑面积10㎡以上的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开盘价88%优惠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可置换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4、单位统一加建且有报建手续的未办理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住户按照3500元/㎡的价格补交房款后,等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5、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6、住宅搬迁补偿:6元×建筑面积×2次(每次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算)。
7、住宅临时过渡补偿及期限:8元×建筑面积×36个月(从房屋腾空证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次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算)。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住宅地下室的补偿。地下室面积统一测绘确定后,两种方式任意选择一种:
1、地下室等面积置换地下车位1个,车位面积以划线面积为准,面积相差部分按车位的市场价多退少补。
2、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实行货币补偿或按70%折算为安置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可置换建筑面积。
八、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及商铺停产停业补偿
1、有线电视搬迁补偿:150元/户;
2、固定电话搬迁补偿:158元/户;
3、宽带搬迁补偿:60元/户;
4、空调搬迁补偿:200元/台;
5、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搬迁补偿:300元/台;
6、商铺停产停业补偿:350元×6个月×实际人数。
九、房屋产权及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视为完全产权。
3、房改房部分产权住户补足完全产权相关费用后视为完全产权。
4、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补足土地出让金后视为完全产权。
5、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用房性质的,认定为商铺。
6、其他情况由市棚改指挥部会议确定。
十、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住户代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中随机选定。
十一、奖励期限
签约奖和腾空奖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二、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在第20日下午6点前整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2500元/户;
(2)在第21日—30日下午6点前整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1500元/户;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在第20日下午6点前整栋房屋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腾空奖励2500元/户;
(2)在第21日—30日下午6点前整栋房屋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腾空奖励1500元/户。
十三、补偿款支付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 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至征收人后,凭房屋腾空证,1个月内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四、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证序号为顺序号,按顺序号依次参加公开抽签,抽取选房顺序号后,凭选房顺序号在安置房房源内选房。
十五、办证及费用
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安置房维修资金、超过原产权证建筑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契税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六、房屋代办拆除及垃圾清运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任何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原样,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腾空房屋的门、窗、墙及水、电、气等设施不能损坏或自行拆除,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被损坏设施作价赔偿,征收部门有权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十七、其他
1、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渝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渝水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于原工商、税务片区棚改项目,方案未涵盖事宜,由市棚改总指挥部组织讨论研究,另行确定。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phqgz/2020-10/20/content_9c5e5d32b06744d080587f20f1fe9d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