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地方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针对《沧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电子邮件:bzk8698680@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7-8698680
征集日期: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29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沧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民生改善,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关于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沧建房保〔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简称:配售型保障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沧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运河区、新华区、高新区、开发区)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在市政府统筹决策和协调规划下,住建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房的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负责将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配售型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房项目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申请,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的价格核定、配售型保障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房新建项目的立项、备案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配售型保障房不动产登记,对配售型保障房转移登记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负责配售型保障房新建项目的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配售型保障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殡葬、婚姻登记、社保(退休)等情况。税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交发集团、大运河集团、沧发集团均可作为运营主体,主要承担配售型保障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运河区、新华区、高新区、开发区负责本级自筹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按程序配合市级做好辖区内人员申请市级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房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配售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纳入轮候库】 配售型保障房申请家庭均需纳入配售型保障房轮候库管理,纳入程序如下:
1.发布摸底公告。根据市住建局统一安排,中心城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布配售型保障房摸底公告,征集拟在本区购房的意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位置、户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等相关信息。
2.资格初审、纳入轮候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房轮候库。
第七条【筹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房按照“以需定购、以需定建”的原则,通过存量房收购、存量房转化和新建等方式建设筹建。
(一)存量房收购。包括:
1.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收购;
2.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收购;
(二)存量房转化。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建或已建成可用于配售的人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闲置或腾退的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剩余住房,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房。
(三)新建。市住建局根据全市中心城区各配售型保障房轮候情况,拟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位置、建设(筹集)方式、资金来源、套型、套数、配套设施等,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区针对本区配售型保障房轮候情况可以拟定配售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位置、建设(筹集)方式、资金来源、套型、套数、配套设施等,按要求上报市配售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参考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利润。
第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包括:
1.划拨土地集中建设;
2.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
3.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
4.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运营主体合作建设。
第三章 配售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配售对象】 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对象为住房困难工薪低收入群体、引进的人才、来沧留沧的学生、外来务工群体,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
第十一条 【准入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满18周岁以上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一)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条件:①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城镇户籍;②在申请地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总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条件:①主申请人在申请地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取得居住证;②申请前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③在申请地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三)享有沧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引进人才,经市人才办及人社部门认定后,在申请地区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其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房。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条【面积标准】 配售型保障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新建(回购)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三条【建立轮候库】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向住建部门进行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通过扫描配售型保障房申购“二维码”,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等情况,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在沧州缴纳社保(退休)等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家庭可根据信息的变化情况,申请数据更新,数据更新后原申购资格无效,需重新进行核验。
第十六条【价格标准】 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基准价,按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配售管理费用、相关税费及不超过5%的利润计算,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项目基准价,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一房一价,具体由运营主体确定并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在配售公告中发布。
第十七条 【套数标准】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请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请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
第五章 配售流程及管理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现房(毛坯或精装修,具体以轮候库条件申请为准)配售,遵循“先认购再配售”的程序,配售时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配售程序如下:
第十八条 【房源认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做到全程信息透明,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房。
一、发布认购公告。运营主体在项目立项手续办理后,拟定项目认购方案,报市配售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位置、套型面积、房源套数、预计配售基准价、计划交付时间、认购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申请材料、注意事项等。
二、组织认购。轮候库内的保障家庭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复审。由市住建局对认购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认购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摇号对象。
四、组织摇号。公示期满后,运营主体组织申购对象摇取选房顺序号,摇号时应邀请纪检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购家庭代表监督,摇号过程及结果由公证处予以公证。依据摇号结果,按照投放房源数量的120%确定认购对象,并在官方网站公布摇号结果(当摇号家庭数量不足投放房源数量的120%时,全部确定为认购对象)。
五、选房认购。摇号结果公布后,运营主体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组织认购对象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房源,选房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认购对象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直至所有房源选取完毕。选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下批次配售范围。
六、签订认购协议。申请人与运营主体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认购协议,视为放弃本次认购资格,1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配售型保障房申请。
第十九条【房源配售】由运营主体按程序组织分配。
一、签订合同。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装修后,运营主体可依法依规与已办理认购手续的家庭签订《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合同》,并组织申请家庭交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申请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因申请家庭原因无法签订《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合同》的,视为放弃认购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配售型保障房申请,退出的房源纳入下批次配售范围。
二、交房入住。运营主体通知申请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申请家庭应凭《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为保障性住房,并在附记栏中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费用缴纳】 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由购买人按照房屋所在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全额缴存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购房权益】 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配售型保障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 配售型保障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房;
(二)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三)设立居住权;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腾退管理】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者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在申请配售型保障房时如实申报,并自配售型保障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主动腾退前述住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自配售型保障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回购或流转管理】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向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指定机构审核确认后,由运营主体回购或封闭流转。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形】 配售型保障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配售型保障房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配售型保障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房。
第二十七条【特殊回购情形】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回购:
(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八条 【回购价格】 配售型保障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装修均折完即止。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照一年计算。50年期满后,按届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交易税费】 因配售型保障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第三十条 【回购基本条件】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一条 【限制情形】 配售型保障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予配售型保障房;
(二)改变配售型保障房的使用用途;
(三)破坏配售型保障房主体结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剩余房源】 对于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和由市、区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房,继续作为配售型保障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如确需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同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门和机构监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配售型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购房家庭监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房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其配售型保障房,按照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二十八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禁止该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购其他配售型保障房。
购房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区指定的机构或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管理模式】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保障房项目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市住建部门统筹组织协调;各区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属地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工作违规】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适时调整】 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范围和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需求及房源供给能力,由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处理方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有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原文地址:https://zjj.cangzhou.gov.cn/zjj/c100498/202505/8e2d94ad81de41da8fafb013d8aaee6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