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巴东至张家界高速沪蓉沪渝连接段(含巴东长江二桥)项目BZTJ-4标段第一批次7.6603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巴东至张家界高速沪蓉沪渝连接段(含巴东长江二桥)项目BZTJ-4标段第一批次7.6603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临时用地有关政策补充说明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5〕134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交投巴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野高速公路BZTJ-4标项目经理部)临时使用巴东县茶店子镇店子坪社区、长腰岭村集体土地7.6603公顷,其中农用地7.6562公顷,包括耕地1.4486公顷(旱地)、林地6.045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4公顷(农村道路0.0188公顷,沟渠0.0381公顷,田坎0.1055公顷),建设用地0.0041公顷(农村宅基地)。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883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3.7278公顷,共10个地块,其中地块1用于办公用房,地块2、6、8、10用于运输便道,地块3用于弃渣场,地块4、7用于材料堆场,地块5用于钢筋加工场,地块9用于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管控,严防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灾害,确保安全。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对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部分,必须确保复垦方案科学、有效、可操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采取分层排水、及时清理溜槽弃渣等措施,严防形成堰塞湖。
五、你局要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及项目属地乡镇、用地单位等,建立临时用地复垦、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范、生态保护、汛期防洪等监管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全过程、穿透式监管。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八、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如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ghj.enshi.gov.cn/zwgk/zdgk/tzgg/202505/t20250530_1705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