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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2025-03-06 14:08:4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县( 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 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 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房〔2018〕58 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 销售行为的通知》(赣建房〔2018〕24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 规范全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上市预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向属地住建部门报送 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预(销)售许可申请前 须报送商品房 “一房一价”表,并纳入网签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住建部门对未按制度报送上市计划和 “一房一价”表的 项目,暂缓办理网签。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预(销)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批的预(销)售许 可项目、可售楼盘和房源信息在住建部门信息网站公开。住建 部门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 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房地 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已报备的 《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外公开 销售。对未按照 《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的,当地住建部门应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暂缓办理项目网签。未取得 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 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定金、 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三、完善商品住房信息公示制度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 3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 部批准预 (销 )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应当执 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信息;商品房 “一房一价”表信息,包 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 格、价格有效时间等;商品房销售进度信息,按照 “可售” 、 “预定” 、 “ 已售”等每套房屋的销售状态信息公示;地下停 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 位(车库)。精(全)装修商品住房还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施 工图审机构对装修设计图的审查文件、住宅装修标准清单、装 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四、规范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销售行为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在售的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 开发企业应按通知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完善公示信息;鼓励房 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自愿选择。新建精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所售户型建造 与交付条件一致的实体装修样板房,并由住建部门或房地产(估 价)行业协会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多家评估机构,对 样板房进行装修价格评估,评估后的均价作为装修销售价格。 装修销售价格应当纳入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管理。售房时,房地 产开发企业须将已公示的装修价格经购房人签字确认并存入购 房档案。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当在商品住房 “一房一价”表中 体现,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管。

五、规范车位(车库)出售出租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租售比及地下车位(库)价格 指导性意见,对所配建的汽车车位(车库) 出售、 出租价格作 出承诺并报价格监管部门接受监管,同时抄送住建部门,并在 销售现场公示。住房预 (销)售不得捆绑出售、出租车位(车 库、柴火间、储藏间等),不得以 “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 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六、规范商品住房代理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代理费 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购房人。 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没有经过备案的机构进行销售代理;不得采 取通过“电商”、“服务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收取 “ 团 购费” 、“会员费” 、“信息咨询费” 、“茶水费”等加价出售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垄断房源、操纵 房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 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 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 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七、规范商品住房其他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备案价格一次性公开对 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囤积房源,不得价外加价或者以捆 绑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装修等附加条件变相价 外加价;不得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提 供 “首付贷”或者采取 “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 付、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限制、 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 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得一房多卖或者向不具备购房资格 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 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 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八、规范商品住房广告宣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住房广告,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广告监督管 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商品住房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号,不得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 (销)售广 告;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 规划或者建设期间,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 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 得含有为购房人办理户 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通 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 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 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 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住房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 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各地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规范商 品住房销售行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 任。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强化监管,严 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对未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擅自预售商品住房、不按规定使用商品 房预售款项、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即一 房多卖、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行为, 由住建部门依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从 重处罚。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 行商品住房销售广告宣传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 由市场监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未落 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 “一房一价”制度、预售装修价格未纳 入 “一房一价”表中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管、车位(车库) 出 租未承诺出租价格并报价格监管部门监管、捆绑搭售、收取或 变相收取价外费用、加价出售商品住房、将代理费用转嫁购房 人、操纵房价等行为, 由价格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为 客户签订 “ 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 为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扩大面积建造样板 房,误导消费者、未按规定公示预售信息、捂盘惜售、垄断房 源等行为,住建部门应当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整改到位前暂缓网签等督促整改到位。视情节轻重,还可采取 公开通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 重点审核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可暂缓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直 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对 非法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暴力手段强制提供服务、与投机炒 房团伙串通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相关处理结果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并将查 处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惩戒。

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媒介,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 舆论,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一、强化检查督查问责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 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商 品房销售。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违 规行为打击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5-02/13/content_ab11053c4a61412f99be35566d9ff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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