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衡阳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衡阳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衡阳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电话:0734-8222290 电子邮箱:2298300696@qq.com)
附件:《衡阳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需同时符合) | 依据 | 备注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
4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不予处罚: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施工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及时纠正: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设计审查合格或未因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等实际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同时满足前款第1条和第2条情形的,不予处罚。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5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不予处罚: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施工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及时纠正: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设计审查合格或未因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等实际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同时满足前款第1条和第2条情形的,不予处罚。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6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不予处罚: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施工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及时纠正: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按规范整改;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设计审查合格或未因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等实际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同时满足前款第1条和第2条情形的,不予处罚。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7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不予处罚: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施工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及时纠正: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取得备案凭证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设计审查合格或未因设计文件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等实际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同时满足前款第1条和第2条情形的,不予处罚。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8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
9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依法给予勘察、设计单位罚款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1 | 依法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依据 | 备注 |
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 3.违法情节轻:违法施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 3.违法情节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
3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按规范整改;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 3.违法情节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
4 |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备案凭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 3.违法情节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一千五百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
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一千五百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
7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依据 | 备注 |
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2个月内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2.违法情节较轻微:违法施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 符合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2个月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 符合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执行。 | ||
3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2个月内按规范整改; 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 符合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三万元执行。 | ||
4 |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2个月内取得备案凭证; 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小于50%的。 符合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下限数额一千五百元执行。 | ||
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
7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无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质量安全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等)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附件4
首违不罚承诺书
(执法部门名称):
你部门执法人员 在 年 月 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普法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我(单位)系首次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隐瞒非"首违"相关事实。
2、我(单位)将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hengyang.gov.cn/zjw/xxgk/gzdt/tzgg/20250522/i3678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