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精神,为推进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规范申请、审核、销售、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快解决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等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市住建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12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住建局。
1.联系人:李彤
2.电 话:0932-8218582
3.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444026480@qq.com
附件:《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0日
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定西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选定国有企业建设、收购或盘活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适用范围)定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并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及相关数据共享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身份、户籍、婚姻登记、社保(退休)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发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负责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申报工作,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配售型保证性住房配售价格。
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财政、金融、税费优惠等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审核、发放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选定国有企业作为属地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回购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配售对象)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及在乡镇(含村级)工作的医生、教师、公安民辅警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拥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或外来务工证明;
2.申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3.申请人不能为失信惩戒人员;
4.其他需满足的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经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享有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取消年龄和住房限制。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单位职工。准入条件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报住建部门备案。
经定西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七条(再申请限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选择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配售价格和程序
第八条(销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经营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一)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价格按不超过划拨土地、建安、融资、税金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定。
(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配售价格按收购价格加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核算;收购价格以同地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价格应按取得房屋的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
运营主体可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十条(配售方式)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售申请:
(一)制定配售方案。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发布配售公告。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销售价格及登记方式等。
(三)购买资格审核。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根据配售公告向运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及社保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查验。运营企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核对相关信息,核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对运营企业初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
(四)公证摇号选房。运营企业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解困优先、人才优先原则,组织公证选房。
(五)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运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优先情形)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1)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
(2)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
(3)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4)3 子女(含)以上家庭;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十二条(放弃情形)已选定住房未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运营企业及时协助保障家庭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保障类型衔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交付入住前按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费用缴纳)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购房权益)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剩余房源)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继续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条(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第十九条(限制情形)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违规整改)有以上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回购或流转管理)保障性住房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面向符合本办法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或以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运营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继承、离婚等转移情形)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企业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税费)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第二十五条(回购基本条件)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退出已享受的落户、就学等。
第二十六条(房源腾退)已被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发生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搬离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租金。
第二十七条(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家庭参照商品住房承担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行使物业管理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再售价格)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运营企业综合原配售价格、运营成本及折旧等情况对配售价格予以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购房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县(区)政府应取消其资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禁止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运营企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运营企业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部门和机构监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追责情形)行政部门及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定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地址:http://dingxi.gov.cn/art/2025/2/10/art_16276_1802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