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完善微利房、解困房增值款核算、缴交的流程及要求,制定《佛山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0日
佛山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
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根据微利房、解困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对佛山市原城区(现禅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以下简称微利房、解困房)依法进行转让的行为,即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微利房、解困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微利房、解困房在《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中载有微利房、解困房等相关标记。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纳税后增值部分的核算和代收工作。市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
第四条【上市交易】微利房、解困房进行上市交易,应按市区划拨土地兴建的房屋转让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增值收益的40%(以下简称增值款)归市财政,上市交易涉及的税费按正常房地产交易缴纳。
第五条【房屋性质转变】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并缴纳增值款后,房屋性质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
第六条【缴纳增值款的情形】凡以均价每平方米1600元购买、发给划拨性质土地使用证的微利房和解困房,上市交易时,应缴交增值款,上市交易涉及的税费按正常房地产交易缴纳。
微利房、解困房增值款应由转让人缴交。
第七条【免交增值款的情形】凡以均价每平方米2650元购买、发给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的微利房和解困房,上市交易时可免交增值款,按正常房地产交易缴纳有关税费。
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城南区物业经营管理公司”为产权人的微利房、解困房,并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上市交易的,可免交增值款。
除本管理规定明确可免交增值款的情形,其他情形均需缴纳增值款。
第八条【继承情形】继承微利房、解困房的,继承人原则上应按本管理规定缴交增值款。若继承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交增值款,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暂缓缴交增值款。
继承人未缴交增值款所继承的微利房、解困房,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房屋性质仍为微利房或解困房,且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等非产权人自住的其他用途。继承人若将继承的房产上市交易,应按交易时间重新核算和缴交增值款。
第九条【离婚情形】房屋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离婚可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免交增值款,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微利房或解困房。
第十条【房改房情形】原经市解困办批准由单位购买的及经市批准由单位购买、直接向社会限额发售的微利房,按市房改政策由本单位职工购买后上市交易的,按房改房上市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情形】经市批准由单位购买作为拆迁安置的微利房或解困房,如安置面积未超出补偿面积,则不需按微利房、解困房性质办理。如安置面积超出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由住户出资以均价每平方米1600元增购的,上市交易时应按本管理规定缴纳增值款,上市交易涉及的税费按正常房地产交易缴纳;以均价每平方米2650元增购的,上市交易时免交增值款,按正常房地产交易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增值款核算】微利房、解困房应交增值款=(房屋价值-原购房成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契税)*40%。
房屋价值按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与税务部门评估价格两者取较大值计算。税务部门评估价为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中税务部门计算契税的房屋价格。若申请人无法提供售房合同价格或税务部门评估价格的,房屋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当前市场评估价格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房屋市场参考价格来作为核算依据。
原购房成本包括原房屋的购房款、购房契税、购房配套设施费、煤气管道安装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测绘费、公证费等。其中购房配套设施费包括大楼防盗门、防盗网、信箱等设施费用。
以上款项应以相应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列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缴交增值款手续】申请人申请核算微利房、解困房增值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房屋产权证;
(2)现出售转让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签名和手指模)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离婚证书、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房屋拆迁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3)原购房款发票、原购房契税凭证;
(4)原购房配套设施费发票、煤气管道安装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测绘费、公证费等有效凭证;
(5)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含缴纳通知单和非税收入票据);
(6)土地契税凭证(含契税完税证明和计价表);
(7)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契税完税证明;
(8)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9)核算增值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上述(3)、(4)、(5)、(6)、(7)项若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可放弃以上款项的扣减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缴交增值款办理流程】增值款通过广东非税收收入一体化系统上缴市财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微利房上市交易申请后,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值款核算,开具缴款通知书,连同《微利房交易增值款计算表》交还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返还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缴款指引缴交增值款,并自行打印缴款票据,凭此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逾期缴交增值款承担的责任】自房屋买卖、继承、交换、赠与等相应合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赠与的公证书、房屋拆迁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生效之日,或自行政主管部门《微利房交易增值款计算表》出具之日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仍未缴交增值款,需重新办理增值款的核算后办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税务部门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价格依据超过一年,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交易价格。对故意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隐瞒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增值款的使用】增值款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特殊情形】在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过程中,存在本规定以外特殊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管理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原城区微利房、解困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jsgc/content/post_6753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