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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行为违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5-05-02 09:17:35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震慑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现决定将今年以来我市2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违法分包)

基本案情:某伟建设有限公司将某某澜庭外墙脚手架及工程内所有防护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方式发包给陈某钢个人施工,该行为属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分包。

处理结果:2025年1月6日,南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对某伟建设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发包价0.5%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伟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和直接责任人汪某景各处以单位罚款额5%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分包)

基本案情:福建某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平和某商贸城项目(一期)静压方桩工程分包给漳州市芗城区郑文海机械设备经营部,该行为属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分包。

处理结果:2025年3月19日,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价的0.5%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军处单位罚款额的5%的罚款。

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职尽责,举一反三,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5147934052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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