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案例(第一批)的通报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5年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
事故隐患案例(第一批)的通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嘎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扎实推动西双版纳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措施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增强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整改提升,引以为戒,坚决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切实提高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将近期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案例通报如下。
一、景洪市御江府AB区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盛祥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上部脚手架支承在混凝土后浇带楼板上,施工方案中后浇带楼板支撑未对上部脚手架传来的载荷进行计算,且未附后浇带模板支撑图。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二款“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二、景洪市龙舟印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珑珘置地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行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深基坑开挖未按基坑支护专项方案施工。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7#楼门厅、6#楼悬挑阳台模板支撑高度均超过8m,高支模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3:7#楼一层楼板上堆放大量建筑材料。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三款“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4:7#楼电梯井内使用新式简易垂直起重设施,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5:7#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个别附墙支座置顶器(防坠落)未支撑在导轨上,装置失效。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三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三、景洪市榕林时光三期二标段、三标段、五标段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宝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雅颂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隐患1:该项目建筑面积为7万多平方米,现场仅配备2名安全员,其中1名安全员未在岗履职。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缺少必要设计图纸及附图,且计算参数与实际工况不相符)。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以及第六条第二款“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描述3:外脚手架架体与结构间隙未全封闭防护,且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描述4: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显著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四、景洪市黎都逸景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海昇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双版纳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基坑工程存在多项问题(施工方案中缺少审核审批签字及公章、筏板施工完成后才组织专家论证;7 - 7剖面未分层开挖,违反“先支护后开挖”原则;未提供相关监测资料;基坑边违规设置钢筋加工场,且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第二款“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第五条第三款“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高支模和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方案中无计算书及相关附图,且两个方案均由项目经理越权审批)。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3:地下室顶板上堆放大量建筑材料。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三款“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4:3#楼落地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整层缺失。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描述5: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显著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五、勐海县雨林·曼达湾一期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雨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力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落地式钢管卸料平台在未经验收且确认合格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外脚手架与主体结构之间过大,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3: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电焊工共有1名,且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六、勐海县莎湾纳冠三期二组团一标段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云南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云南大彻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底部基础立杆被架设于后浇带钢筋面层之上,其基础承载力无法满足设计要求。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款“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局部立杆设置于后浇带钢筋面层之上,其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一款“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3: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电焊工共有2名,2人均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4:该项目建筑面积为7万多平方米,现场仅配备1名安全员。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七、勐海县勐海神益茶业有限公司厂房整体(二、三、四期)项目
建设单位:西双版纳勐海神益茶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云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捏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落地式钢管卸料平台专项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中缺少审核审批签字,且未依据规范要求进行编制)。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该项目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现场仅配有1名安全员。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八、勐海县翡翠金湾建设项目(二期)项目
建设单位:勐海力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云南昭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1:基坑边有毗邻建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基坑侧壁局部出现大量漏水、流土现象。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一款“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及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问题隐患2: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电焊工共有3名,其中2人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九、勐腊县勐仑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和住院楼项目
建设单位:勐腊县勐仑镇中心卫生院;施工单位:云南昆船五舟实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西双版纳亚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中未见计算书及相关附图,且方案未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十、勐腊县第二人民医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建设单位:勐腊县第二人民医院;施工单位:云南建投西双版纳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云南同磊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在建工程及脚手架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条第二款“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相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处置情况: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s://www.xsbn.gov.cn/zjj/55506.news.detail.dhtml?news_id=2954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