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申报、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按照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乐住建发〔2023〕30号)要求,鼓励多主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申报、认定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土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改建、盘活闲置住房改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也可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或者利用其他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一)在新供应国有建设土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鼓励国有企业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等利用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盘活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改造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收储市场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坚持“以需定购”支持选定的国有企业通过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项目申报
(一)在新供应国有建设土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1.书面申请;
2.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租金标准、后期管理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5.其他所需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满足基本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持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1.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面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2.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3)不动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租金标准、后期管理等可行性综合分析内容);
(5)其他所需资料。
(三)盘活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满足基本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持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1.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3)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2.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3)不动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项目改建运营方案(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租金标准、后期管理等内容,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6)其他所需材料。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改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由属地政府自主决策实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后,由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满足基本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需持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且信用信息良好。
(2)收购范围。原则上房源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3)区域配套。结合产业基础、发展优势等因素,应在交通便利、工业园区等周边,且应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4)房源形态。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面积应以70平方米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
(5)房源品质。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6)权属要求。所属项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①所购房源查封、抵押或为任一笔借款提供担保(收购主体为推动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进行的银行融资抵押担保除外);
②所购房源有争议或诉讼(仲裁)案件;
③所购房源预置换、抵款或交易给其他单位且未解除;
④其他争议事项。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信息等;
(2)项目相关手续资料。包括用地(土地未抵押的相关材料)、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等;
(3)房源相关资料。包括房源楼盘表、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等;
(4)其他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质量安全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
1.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
3.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4.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联合审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申请联合审查。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负责组织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四川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即:蜀安居平台)。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应将出具的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应依法依规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通过“一体化平台”完成事项审批,实现“并联审查”“全程网办”。现有存量住房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五、项目验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装饰装修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配置家具家电后,由申请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四川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蜀安居)纳入房源管理。
原文地址:https://szjj.leshan.gov.cn/szfcxjsj/tzgg/202504/e186b14abcab4918a60b96d863d61ed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