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建局关于河北三三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建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河北三三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勇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将“馨园小区”项目2#、6#、7#、8#楼桩基施工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以我局建筑市场科移交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5〕第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5501)的规定,该案违法情节和后果符合“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属于“较重”等次的裁量幅度,应“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零壹佰元(101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ngtai.gov.cn/xtfdc-181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