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更好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试行)》(下称《保护规定》)。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关系到城市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自明清时期,佛山市手工业和商业十分繁荣,也被冠以“四大名镇”和“天下四聚”的称号。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独有的历史文化风貌,是城市景观风貌中最具魅力的一部分。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部分区域出现了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社会治理难等突出问题,上述问题在城中村尤为突出,需实施改造,以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如何平衡城中村整治提升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之间的关系,则是推进城中村改造中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加强我市城中村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更好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保护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保护规定》共计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保护规定》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具体保护措施、宣传工作要求、公众参与机制、责任追究、解释部门、有效期等内容。
其中,保护措施包括了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及程序、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及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制定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要求、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要求。同时还明确城中村改造中可进行的合理改造与功能更新活动、城中村改造的实施要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禁止的历史文化风貌损害行为以及城中村改造巡查制度等内容。具体体现为:
1.第六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求需先对应受保护的对象进行摸查,确定相关保护对象,方能有效落实保护工作。因此第六条强调由区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中把方向、做统筹,且在开展城中村改造前,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引导、监督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也包括市、区政府指定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国企和事业单位)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并为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以有效落实相关工作。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对城中村改造的改造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要求。首先是各区政府根据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制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清单,然后由城中村改造项目牵头部门根据保护清单组织指导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制定改造方案,然后结合改造方案及保护清单内容对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在前期多轮的准备工作有条不紊的实施下,达到细化明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要求的目标。由于城中村改造方式包含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按照不同的城中村改造方式,前述城中村改造项目牵头部门也不一样。按照目前的部门职能分工,对于拆除新建类,项目牵头部门是自然资源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对于整治提升类,项目牵头部门是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
3.第十一条明确了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要求,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历史建筑(非传统风貌建筑)及其构筑物、附属设施、街巷、空闲地和树木等保护对象的改造措施予以区分细化。
4.第十二条明确了在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可以对城中村进行合理改造与功能更新活动。
5.第十五条明确了应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巡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6.第十六条明确了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宣传工作要求。
7.第十九条规定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风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与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联动,构建起完整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政策体系。
政策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试行)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qt/content/post_68716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