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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宜春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9-10 08:53:01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聚焦我市当前商品房预售管理中存在的预售许可标准偏低、资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实际问题,结合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市住建局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平稳转型”为核心目标,起草了《宜春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6.《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8.《宜春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宜建字〔2023〕3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中心城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监督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1.优化预(销)售许可管理。一是规范现房销售流程,顺应“现房销售”市场趋势,明确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具备交付条件后,可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许可,填补现房销售监管流程空白,确保现房合规销售。二是提高预售形象标准,将原预售形象进度要求“规划地上7层(含7层)以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含8层)以上完成地上规划层数1/2且不少于7层封顶”,调整为“7层及以下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外立面工程;8层及以上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且外架落架”,推动“准现房”销售,从源头防范项目“烂尾”风险。

2.强化预售资金监管。一是压实多方监管责任,明确住建部门、金融机构监管职责,完善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机制,要求企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取资金后需向住建部门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资金用途及去向,杜绝资金抽逃挪用。二是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机制,结合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提升,优化预售资金提取节点与比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合理资金支持,将原9个(“取得预售许可”“施工至2/3层”“封顶”“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外立面工程”“完成市政园林等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完成物业承接查验”“首次登记”)资金提取节点精简为6个:

(1)监管楼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且重点监管资金达到监管额度要求的,方可首次申请使用该楼栋预售资金,但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70%;

(2)监管楼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且与同期交付相邻楼栋地下工程已主体连通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该楼栋非重点监管资金的80%;

(3)监管楼栋完成主体外立面工程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该楼栋非重点监管资金的95%;

(4)监管楼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剩余5%的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可申请使用60%的重点监管资金;

(5)监管楼栋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申请使用至该楼栋90%的重点监管资金;

(6)监管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剩余重点监管资金。

3.实施差异化助企举措。一是推行信用分级管理,依据《宜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将企业信用动态评定为“诚信、一般、失信”三个等级,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化重点资金监管比例,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二是明确“工抵房”支持政策,针对已完成楼栋建设但面临销售滞销的企业,允许其将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方、材料方,用于抵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款、材料款等项目建设款项,保障项目建设链条稳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含袁州区、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监管活动。

五、施行时间

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zcjd/202509/8836c868a2e84542bd2be48f9c7e07c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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