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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5-06-13 15:49:04

《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指引》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的出台背景

我市城市发展过程中,早期建成的住宅很多都未配备电梯,居住在高层的市民每天出行都只能通过上下楼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加装电梯的需求和愿望日益强烈。2025年3月27日,市政府制定印发《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立法,推动破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题,明确涉及各部门的职责,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申请人顺利推进加装电梯过程中意愿征集、申报、施工和验收使用各个阶段的工作,制定本指引。

二、《指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有《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尾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本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三、《指引》的内容解读

《指引》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及条件、工作流程和文件有效期限。其中工作流程分11条,贯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愿征集、申报、施工和验收使用四个阶段。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业主表决同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要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二) 健全公示审查机制

《指引》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公示材料后,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设计方案、授权委托书以及意见反馈渠道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并将公示事宜告知居(村)委员会。公示期无异议或有关异议处理结束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三)实施联合审查制度

由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大部分属于限额以下工程,不具备办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为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参考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指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县(市、区)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同时明确了联合审查的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各部门审查内容。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一图看懂(《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指引(实行)》)

 

原文地址:http://www.shanwei.gov.cn/swzfjs/hudong/zcjd/zcjdf/content/post_1156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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