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洪涝灾害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救灾的现代化水平。
——防汛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以防洪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防抗结合。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朝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朝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朝阳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救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的时限及范围;组织制订大中型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市管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公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和灾后处置。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及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预案;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当好参谋;负责防汛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协调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堤防、闸站、水库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管理;提出防洪抗灾所需资金、物资、设备计划方案,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对市区大凌河流域河道堤防、橡胶坝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和维修管理。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防洪、排水等工作;具体负责朝阳城区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乡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乡公用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情报;适时启动《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部门提供长期、中期和短期气象预报和雨情信息。
——朝阳水文局:负责汛期各水文站网的测报,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提供雨情、水情信息和有关预报。
——市交通局:负责防洪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及抢险救灾、民众转移等所需车辆安排调运,及时抢修水毁路、桥;负责在建跨河桥梁的防汛安全,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提供汛情、工情。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洪工程建设、修复工程所需基建资金,及时安排和调拨防汛抢险抗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抢险物资,协调安排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抗洪抢险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抗洪抢险交通秩序;在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教育局(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保证汛期师生和校舍安全。
——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朝阳机场:负责机场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救灾物资和设备;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借调视察灾情、紧急抢险和受困人员撤离所需飞机。
——朝阳电业局:负责供电和输变电线路的维修,以及重点防汛河段、水库、地区配电设备的监测,防止出现汛期断电事故,遇有洪涝灾害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记者采访的管理、引导工作;负责网络信息的监控和引导,排除不良信息;组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朝阳军分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请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武警朝阳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救灾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根据防汛抢险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和救灾任务。
2.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防汛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汛期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成立由熟悉防汛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洪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防汛救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洪涝灾害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应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告。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中型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受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拦河闸坝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及时进行续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或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必须依法拆除。
(2)对防汛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等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河流洪水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当河流出现洪水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干流发生特大洪水;(2)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同时发生大洪水;(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4)水库发生垮坝。
4.1.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启动市政府批准的相关防御洪水方案,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防汛抗灾工作部署,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2)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多个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2.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指挥部负责业务工作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救灾。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5.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决定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5.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如需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阎王鼻子水库出现险情时,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同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抢险。
4.6指挥、调度和抢险
4.6.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相关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6.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6.3情况危急时,可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治安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防汛救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救灾的责任。
4.7.2在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救灾。
4.7.3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信息发布
4.8.1 防汛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8.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8.3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应急结束
4.9.1 当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中止应急响应,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9.2 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 宣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5.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骨干进行技术培训。
5.3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民政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安排好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和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救灾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救灾部门每年都要针对防汛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救灾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对在防汛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7.1.2对在防汛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者在防汛救灾工作中存在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名词术语定义
7.2.1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我市共有4条,分别为:老哈河、大凌河、小凌河、青龙河。
7.2.2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市外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我市共有3条,分别为:牤牛河、第二牤牛河、大凌河西支。
7.2.3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2.4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我市大凌河阎王鼻子水库以下段及省属大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总备案;老哈河(朝阳部分)、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7.2.5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2.6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2.7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2.8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2.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朝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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