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出租汽车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强化法治思维,强化属地管理,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保持社会行业稳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三、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地发展网约车。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结合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效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完善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四、工作任务
(一)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
2、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城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具体规定另行发布。(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3、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二)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
1、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总工会等部门)
2、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3、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总工会、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部门)
(三)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1、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按照我省地方定价目录要求,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适时调整目录内出租汽车运价。(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2、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出租汽车运价的政策规定。提出健全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及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的有关建议。(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四)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1、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经济信息化委、市人行等部门)
3、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对现有的组织化规模公司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4、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总工会等部门)
(五)规范网约车发展
1、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等部门)
2、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条件,许可流程和办理程序,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设立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标准及条件。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等部门)
3、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1、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符合要求的网络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经济信息化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2、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七)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
2、强化人流聚集场所基础条件建设。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等)
(八)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依法查处不良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3、健全完善法规体系。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立法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4、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单位: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九)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各县(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
(十)落实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传统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承运人在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传统出租汽车要适应市场变化,主动转型升级,大力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遵守市场规则,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纳税,承担安全稳定管理职责。(实施单位:各县(市)政府,出租汽车企业)
(十一)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领导工作机制,强化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交通局长为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朝阳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主要负责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各项工作。
2、加强协作配合。出租汽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网约车管理属于跨界服务,涉及的部门多和领域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通过交流研讨和专家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好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全面正确理解改革政策的内涵,为执行改革政策奠定坚实基础。加强正面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于负面信息,要加强管控,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实施细则,也应及时上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改革工作的政策意见,指导各地稳妥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工作,强化运营服务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指导各地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我市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法规标准的规定。
市委宣传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加强媒体管控,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正确传递改革声音;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线上监管和处置以及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提供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线上服务动态监管;配合公安、经信等部门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市维稳办:组织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加强部门协调会商研判,强化涉稳事件的提前预警,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加强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专项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涉稳事件的发生;明确相关部门的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市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工作,疏导化解矛盾;高度关注越级访、群体访,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依法依规反映诉求。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我省地方定价目录要求,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对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适时调整目录内出租汽车运价;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运价的政策规定。提出健全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及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的有关建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组织有关部门征集和整合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安局:依法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监管;组织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准驾车型、驾驶年龄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酒后驾驶、吸毒、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是否存在记满12分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工作,配合商务、交通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治安防护,搜集出租汽车行业线上线下涉稳信息,深入了解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动态,注重会商研判,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重点人员和群体的稳控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和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自律,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选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安全守法的驾驶员,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实施网约车等级管理制度,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市财政局:配合研究出租汽车经营权相关政策;组织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出租汽车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和保障水平;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施对劳动关系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侯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发展规划;配合做好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划定工作。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侯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发展规划;配合做好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划定工作。
市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运营车辆报废的有关标准执行网约车报废标准;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依法组织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相关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开展必要的公示信息定向抽查工作,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上公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出租车市场监管,做好网约车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计划工作,依法查处出租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价准确,严厉打击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为出租汽车改革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法规规章支持。
市总工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充分发挥行业工会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分配利益,维护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市国税局: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市经济信息化委:落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强新能源出租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约车平台强化网络和系统安全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约车平台有害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市行政审批局: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审批的要求告知申请者,同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告知交通部门。
市人行:对网约车平台的电子支付情况根据相关职责进行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切实承担起本地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等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建立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建立起相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力做好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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