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安置小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巢政〔2012〕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安置小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已经2012年5月1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安置小区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合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是巢湖市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我市确定安置小区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安置小区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1.3 本导则适用范围为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内其他乡镇及中庙街道可参照执行。
1.4 本导则的规定是对安置小区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1.5 安置小区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6安置小区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1.7安置小区建设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8 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合肥市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第二章 选 址
2.1 安置小区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不低于同期已建居住小区的环境标准。
2.2 市区内安置小区选址原则上按照“一主多辅”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充分结合现有安置小区,合理确定安置小区位置。
2.3 安置小区选址原则上由规划部门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按照“上下互动”的原则,应与所在街道(乡镇)意见一致,合理吸纳拆迁户意见。
2.4 为便于集中安置以及环境工程的配套,主要安置小区要有一定规模,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并注重起步区的位置选择。
2.5 安置小区的选址应适合人居要求并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环境宜居、就业、就学、就医方便。
(2)应结合产业布局,选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与安置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
第三章 规 划
3.1 安置小区在规划设计时,位于一、二、三类区域的安置房应采用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四、五类区域的安置房应以中高层为主可建设少量多层建筑(区域划分按城市拆迁补偿区位划分规定执行)。
3.2 安置小区规划应充分考虑小区内部公共设施配套,按规范要求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用房。社区用房要考虑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社区服务用房,功能上要充分满足本社区居民生活要求,如:就学、就医、就业登记、治安防范、活动健身等。
3.3 安置小区内道路交通系统原则上采用人车分流系统,对建设中高层、高层建筑的小区必须考虑地下停车位,机动停车位每户不小于0.5个,非机动停车位每户不小于2个。
3.4 安置小区的户型及户型比例设计应合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拆迁户意见后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规范、规程要求。不得为节约用地而选择规划剩余的边角地,拼凑户型或采用大进深、小面宽等户型。
3.5 安置小区内应加强景观规划设计,充分满足景观绿地均好性的要求。
3.6 安置小区应结合安置需要,对商业、办公等建筑应集中布置,公共建筑宜建设两层以上。小区内的商业门面房、多层商业、办公等建筑应优先安置拆迁户,多余的用房可以成本价出售给社区。
3.7 安置小区内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应适当分开,避免相互干扰。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设底层商业,沿街商业用房不得向小区内开门、开窗、开设排油烟机孔。小区内应预留一定的门面房作为街道办事处产权交由物业公司出租,收取的租金部分作为物业管理费用(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的补贴。
3.8 根据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防止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的通行;应减少交通噪音对居民的干扰;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条件;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便于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3.9 规划方案设计时,除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10 安置小区选址、规划意向、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及扩初设计等阶段,应经市规委会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拆迁确需变更规划的需经市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建 设
4.1 安置小区的让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安置房统一由市政府组织建设,各开发商、街道办事处不得建设安置房。
4.2 安置房相关构件建设要求:
4.2.1 住宅套内卧室、餐厅、客厅地面做法采用细石混凝土地面。
4.2.2 住宅套内厨卫间及阳台地面做法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拉海绵细毛。
4.2.3 厨卫间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拉海绵垂直细毛,其余内墙成熟面为白色。
4.2.4 厨房内增设贴瓷砖灶台及不少于一个洗涤池。
4.2.5 卫生间坐便器及面盆安装到位。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4.2.6 内门采用镶板门等木质门并安装相应锁具,入户门采用钢制保温安全门或钢制保温防火门;地下室门采用钢制门或防火门(有防火设计要求时按防火设计选用)。
4.2.7 顶棚成熟面均为白色普通乳胶漆,室外顶棚成熟面均为白色防水乳胶漆。
4.2.8 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部位地面采用花岗岩面层,露天处需有防滑处理。
4.2.9 楼梯公共部分墙面为白色普通乳胶漆。
4.2.10 建筑立面设计中应考虑对户外空调外挂机进行遮挡。
4.2.11 楼梯入口处应设信报箱、楼宇对讲可视系统及钢制防护门。
4.2.12 雨水立管采用直埋地下进入小区雨水系统。
4.2.13 阳台处应设内置凉、晒衣服设施,一般不留洗衣机位,当需要留洗衣机位时,应设独立排水系统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4.2.14 安置小区住房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 854-2008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结合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要求进行设计。
4.2.15 强电、弱电均应按设计要求到位。
4.2.16 厨房、卫生间排油烟、排气系统均采用独立烟道出屋面。
4.2.17 除厨卫间等局部位置均不应留明管。
4.2.18 坡屋面顶层(跃层除外)顶棚板底面不粉刷、不油漆,内墙粉刷至坡屋面板底,吊顶必须按图施工到位。
4.3 安置房节能保温及屋面:
4.3.1 安置小区住房墙体保温材料,宜采用无机保温砂浆。
4.3.2 安置小区住房屋面保温材料,宜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同时能起到找平、找坡的作用。
4.3.3 屋面防水应按国家和省、合肥市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严格执行,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4 外部环境建设要求:
4.4.1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宅间小路宜采用铺装面材。
4.4.2 道路应与地下管线统筹安排,有序施工。
4.4.3 路灯数量应合理布置,宜采用节能性路灯。
4.5 各市政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4.6 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或框剪、剪力墙结构(对已设计砖混结构房屋除外)。砖混、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房屋的砌体块材宜采用工艺成熟、性能稳定、便于施工的材料。
4.7 安置房工程造价以专业部门年度审定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5.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在本《导则》发布之日前已设计的工程,维持原设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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