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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须知

2024-12-06 15:58:43

存量房交易涉及面广,情形比较复杂,购房者在购买存量房时,应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核查房屋产权!

1.购房前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能购买,确保房源具备交易过户条件,防止发生房屋产权人与实际售房人不符、产权不清等问题。

2.查看不动产权证书是否有“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房屋出售须得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关注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存量房在转让时,房屋租赁关系还未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购买存量房时应首先关注房屋是否在租,否则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第三,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经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不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产生经纪业务活动。

查询方式:1.打开微信公众号“马鞍山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2.选择“业务查询”;3.选择“从业主体查询”。

第四,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1.合同签署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时对条款中有疑问或遗漏事项提出质疑,卖家的口头承诺可以要求以补充条款形式写明。

2.合同签署后,由中介促成的交易,及时在中介门店进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双方自行成交的,双方应持合同原件到“马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产权综合窗口或中介机构网签便民服务点进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

第五,审慎交付购房定金!

1.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交付定金时,可另行签订定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留存相关付款凭据,以防出现矛盾纠纷。

2.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第588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六,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1.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马鞍山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提供免费“资金监管”服务,买方交易时可将购房款转入监管机构开设的监管账户中进行监管,待房产过户完成后,购房款随利息自动划转至卖方账户。

2.中介机构如有要求或诱导购房人向其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交存房款的行为,请购房人立即停止缴纳房款,并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投诉反映。

 

原文地址:https://zjj.mas.gov.cn/xxfb/tzgg/2005570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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