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各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规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秩序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监管效力和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构建全市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存量房交易房源核验、委托挂牌、电子签约、便捷查询、资金监管等管理服务功能,推动存量房交易规范化、透明化、数字化,为交易各方提供更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构建存量房交易基础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和统计分析,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工作格局,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提升交易市场透明度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基础信息自动核验服务,对房屋权属、坐落、楼层、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情形进行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后给予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执业卡信息,并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后给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备案、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未取得执业信息卡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三)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三、规范签订交易合同,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一)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房产信息、身份信息,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等情况,签订统一制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并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二)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的,由经纪机构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办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于房屋交易当事人自行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自行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房屋交易服务大厅等网签备案服务点协助交易当事人在“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协助房屋交易当事人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故意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住房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规范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健全资金监管制度,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对交易资金进行全程监测,实施信息化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并阅签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外,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宣传交易资金监管政策并进行风险提示,协助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五、加强信息对接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系统对接,实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切实做好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有序衔接,保障交易与登记安全便民。通过“市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赋予备案编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共享的交易信息,作为办理房屋交易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业务的重要依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在纳税申报中,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从业主体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房屋买卖和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注销手续。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由所在机构负责进行实名登记,申领“执业信息卡”,实行全员入库、统一编码、挂牌服务、实名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出示实名登记的“执业信息卡”,主动接受监督和查验。
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单位应当与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进行合作。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不得收取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鼓励按照成交价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诱导、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四)强化行业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业管理,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暂停网签、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虚假违法广告、价格违法等市场监管领域问题查处。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督促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不实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自媒体等加强监管并依法处置。涉及其他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共同推动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lzyj_5618859/bmwj_5618861/202509/t20250910_88598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