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在2022年10月和2023年3月两次征求公众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774-3884416 ;工作邮箱:csgxb123@163.com。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7日
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继承弘扬梧州优秀历史文化,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认定、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引导、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历史建筑的申报、拟定名录及保护相关行政审批。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拟定名录、指导保护修缮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区建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与推荐工作,并负责其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文广体旅、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林业、工信、民族宗教、侨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保护修缮和抢险加固等工作。当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和抢险加固专业能力,由政府组织保护工作时,保护责任人应予以配合。
保护责任人依法享有对历史建筑租赁、转让、托管及活化利用的权力。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涉及的专业向专家进行咨询,专家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任何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并应对破坏或者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认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地位或与重要历史事件、著名人物相关联;
(二)体现我市城市发展、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俗传统;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反映地域建筑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九条历史建筑认定程序。县(市)、城区建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建筑普查、申报,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建筑评估,并拟定申报名录。申报名录经专家论证,并征求部门、公众、建筑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意见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应设立统一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十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撤销的,按程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或登记之日起移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与历史建筑具有相同保护价值但未能征得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建筑,经专家论证,并经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直接认定为建议历史建筑,纳入建议历史建筑名录。
第十二条历史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和保护承诺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保护与修缮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变建筑结构、外观或使用性质的改造、装修、添加设备设施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类:整体保护,针对所有特征要素均保存完整的建筑。
二类:特征修复保护,针对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和建筑立面等特征要素保存较完整的建筑。
三类:特征保护,针对仅有建筑立面特征保存完整的建筑。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明确历史建筑类别。
第十五条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图则,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历史文化价值、特征要素、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管理要求、活化利用引导等。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基本信息及普查资料;
(二)建筑艺术特征与核心价值描述,历史沿革、相关联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等资料;
(三)建筑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五)建筑现状测绘图纸、照片等资料;
(六)建筑在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七)与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保护责任人应及时将历史建筑修缮、改造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是指不改变历史建筑现存结构形式、核心保护要素,日常的、周期性的清洁维护行为。包括:
(一)防渗、防潮、防蛀、防漏。
(二)按照原工艺、原色彩、原材料对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要素以外的部分进行简易修整、结构加固、构件替换。
(三)添加不影响外观的必需的生活设施,维护消防、防灾等设施。
(四)清除有害植物和生物,疏通管线,维护历史建筑及环境整洁等其他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保护责任人进行日常维护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修缮是对历史建筑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保护性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应最大限度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编制修缮方案,报城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九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历史建筑安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导致历史建筑无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展创意产业,开设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设施及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及活化利用,需要增加设备设施或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保护要求。鼓励采取可识别、可逆的技术手段。当以上建设活动影响特征要素,改变建筑结构、外观或使用性质的,需经城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保护责任人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发利用历史建筑的,应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五章 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修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文件,作为历史建筑审批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不能按照建筑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论证,按照保护优先原则,确定适宜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当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教育、自然资源、文化旅游部门应加强历史建筑价值及保护管理要求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建议历史建筑名录内建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力度,推动历史建筑有序合理利用,落实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历史文化,我局组织编制了《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五)梧州市相关历史文化街区、骑楼城保护规划
三、编写过程及意见征求情况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及梧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启动以来,我局组织16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需求进行座谈,收集了包含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权人和专业技术团队各方需求和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意见;2025年我局广泛收集近几年其他城市出台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等相关文件材料,在原三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25年9月,对《管理办法》再次征求了县(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等25个单位意见,共征集到8条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此次《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历史建筑的认定,三是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四是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五是保障办法,六是附则。
(一)总则。该部分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原则,解释了历史建筑的定义,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方(包括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保护责任人、专家及群众)的主体责任。
(二)认定。该部分说明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历史建筑申报、认定、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流程,说明建议历史建筑认定和保护办法。
(三)保护与修缮。该部分明确历史建筑按照其特征要素保存的完整性分类进行保护管理。提出了历史建筑图则、档案制度建设办法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历史建筑日常维护、保护修缮和异地保护的各项管理要求。
(四)活化利用。该部分提出了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鼓励支持的功能类型,明确了历史建筑利用涉及增加设备设施、改造及装修的管理要求,同时提出保护责任人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利用历史建筑时的要求。
(五)保障办法。该部分内容通过设计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加强宣传、违规处罚五个分项,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和利用管理提供相应支撑,确保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支持和实施。
(六)附则。说明建议历史建筑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并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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