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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2-07 13:15:46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现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制定《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2024年2月22日

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细则。

一、协调机制的工作要点

建立池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融资协调机制组(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支持项目名单,满足房地产项目和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协调机制的成员和责任

协调机制依托池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而建立,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共同牵头,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付四九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曹晓圣同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副局长戴翠云同志担任。日常对外工作可加盖池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池州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名单附后)。

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日常运转,管理项目信息平台数据,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共同指导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对重大问题提请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定期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会商、研判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组织开展“周调度、月通报”,深入实地开展督导服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负责房地产金融政策解释,查处房地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审定我市融资“白名单”项目。参加政银企对接平台,向金融机构宣传融资协调机制政策精神。对于项目符合授信条件但不积极开展融资的金融机构要主动约谈,定期调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房地产企业信用情况,提供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中国信息公示系统内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业务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立案侦查、依法打击,追回被抽挪的预售资金和融资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化审批流程,缩短“白名单”项目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限。对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落实“交房即办证”。根据协调机制要求,落实“容缺办证”、土地出让金缓交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落实我市房地产金融政策,监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开展融资业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房地产融资征信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房地产企业注册、注册资金、股东、法人相关联企业等情况。

人民银行池州市分行负责落实房地产金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配合牵头部门对白名单入围企业税收情况进行核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稳妥处置白名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涉法涉诉问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协调机制的运行规则

(一)搭建部门会商平台。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多部门联动参与,定期组织会商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涉及推荐具体项目名单的会商,可邀请相关金融机构一并参会。

(二)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市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政银企需求现场会,可现场落地“白名单”项目,向国家信息平台推送。

四、名单确定原则或条件

(一)“白名单”房地产企业报送范围

在安徽省辖内注册、经营状态正常、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目前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企业。

A类白名单:明确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房地产项目;

B类白名单:明确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房地产项目;

预警名单:明确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避金融债务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

(二)“白名单”房地产企业报送条件

1.项目要处于在建施工状态。如果项目是短期的停工,但是资金到位后,能够马上复工并能够完成建设交付使用的。

2.有融资额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

3.确定一家贷款的主办银行,并建立贷款资金封闭的监管制度。融资资金不得挪用。

4.预售资金未被抽挪的项目,或者在申报的期限内被抽挪的预售资金已追回。

5.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的计划。

6.企业本身资产负债可自平衡,未被列入失信和经营异常名单,当前无不良贷款和公开市场违约行为,当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融资资金应封闭运行,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制定还款计划。

(三)免责制度。对“白名单”项目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五、名单项目“一楼一策”

企业应制定经协调机制认定的“一楼一策”方案。方案应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计划。企业的信用、财务等情况,融资需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协调机制应采取“周调度、月通报”,监督“一楼一策”方案落地。经协调机制审核的“一楼一策”方案,及时推送给金融机构。

六、保障融资的举措

金融机构对符合自身信贷投放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可采取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金融机构有权对“白名单”项目“一楼一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或严重落后工程进度的,可停发剩余融资,并报协调机制备案。

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除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外,还应及时推送有关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组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全方位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对经我市协调机制查实存在虚构材料等问题的项目,将在融资协调机制信息平台内予以删除,并提请纳入“预警名单”。

七、上报时间点和规定

“白名单”项目推送时间为2024年整年。根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原则,我市将于2024年2月开始整理审核并提交融资“白名单”。

附件:

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贺 东 市政府市长

副召集人:胡军保   市政府副市长

部门召集人:付四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罗本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局长

吴 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忆 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章月群 市财政局副局长

章义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曹晓圣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房管处主任

王孝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

朋 文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朱 华  人民银行池州市分行副行长

戴翠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池州监管分局副局长

王效愚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舒志旺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方 斌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任 荣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九华山风景

区管理部主任

 

原文地址:https://zjw.chi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618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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