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的公告 2025-11-19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和《上饶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现将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1.已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
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二、一般程序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2.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
3.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应急程序使用条件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2.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专项)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专项)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的;
6.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专项)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的。
以上应急情况无法出具专业机构检验检测意见的,申请人可以上报属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使用流程:
1.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拟定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村)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
维修预算拟定,可选择有相应执业能力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2.业主表决和公示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表决的会议纪要(或者在智慧物业平台线上表决)、使用实施方案、维修预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核实,审核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3.维修单位选定
维修预算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电子卖场(网址:www.jxemall.com)或江西中介服务超市(网址:jxswszjcs.jxzwfww.gov.cn )进行选定;维修预算在50万以上的,申请人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定。
选定的维修单位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天后,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维修全过程接受申请人监督。
4.申请列支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合同约定分批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维修单位。
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不得超过工程款的30%;合同未约定的(除业主大会有明确外),原则上先划转30%工程款,根据维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并且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公示后再划转工程余款。
5.维修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
维修项目完工,维修单位预验收合格后申请验收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依据维修单位的验收申请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人员不能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维修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日。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预算。超出维修预算的,应当提供经业主、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同意的签证。
6.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报告、附维修部位彩色照片、业委会(物管会)会议纪要(社区意见);
(3)公示单,现场勘察图片、公示照片(公示期7天);
(4)维修单位出具的工程款发票(验收合格后以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开具);
(5)应急维修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意见;
(6)业主签名表或线上表决记录(应急情况可不提供);
(7)政府采购资料;
(8)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9)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式两份(维修完工需经申请人签字);维修项目签证单(超出预算清单内容的需出具签证单);
(10)维修项目决算、造价机构出具的决算审价报告;
(11)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经办人或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签名、联系电话;
以上资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装订成册上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核准后拨付。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sgg/202512/14509e87b3d74a0ba6a111bd47f0547f.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