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城管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行为,消除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现将《宿迁市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摊点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消除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燃气安全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宿迁市流动摊点经营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瓶装燃气开展经营活动的集中疏导区、划线管理疏导区、放心早餐点、便民疏导点、夜市摊点,以及为流动摊点供应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流动摊点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协同联动”、“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流动摊点经营者持续稳定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燃气,建立流动摊点经营者专属档案。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上门协助流动摊点经营者开展气瓶、灶具、连接软管等设施安全检查,出具检查记录表,对隐患问题现场指导整改。
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流动摊点不得供气。待隐患整改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三章 流动摊点经营者责任
第六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是燃气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熟练掌握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每天须对流动摊点的燃气设施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同一流动摊点经营区域内,严禁瓶装燃气与木炭、煤球、酒精、环保油、柴油等其他燃料混用。严禁在燃气使用区域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购买瓶装燃气。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无二维码溯源标识或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
第四章 设施使用规范
第九条 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专用金属支架或防倾倒橡胶底座固定,确保放置稳固,严禁卧放、倒置使用。气瓶存放区域需避免阳光暴晒、雨淋和高温环境。
第十条 流动摊点经营者使用液化气前应检查气瓶外观,确认无变形、腐蚀、划痕等损伤,瓶体上的制造日期、检验日期、充装单位等信息清晰可辨,且具有有效检验合格标识。
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改装或无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气瓶。
严禁在气瓶阀门出口处私自安装三通等分流装置。
第十一条 流动摊点车辆行驶过程中须保证气瓶固定牢靠,避免碰撞、倾倒和剧烈震动。行驶中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 流动摊点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灶具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灶具须更换。灶具应保持外观完好、点火装置正常。
第十三条 流动摊点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耐油、耐腐蚀、耐老化专用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间不得有接口、接头,两端须用专用喉箍固定在气瓶阀门和灶具进气口上,防止松动漏气。定期检查软管是否老化、龟裂、破损,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严禁在软管上悬挂物品或缠绕电线。
第十四条 流动摊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可调节式减压阀,减压阀额定压力应与灶具额定压力相匹配。定期检查减压阀是否存在泄漏、阀体破损、变形等异常情况,严禁私自拆卸、修理。减压阀若出现问题须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
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时,需确保密封完好,不得强行拧转,连接后需用肥皂水检测泄漏情况。
第五章 操作与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用气前应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泄漏,可用肥皂水检漏,严禁明火检漏。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远离。
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禁止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
第十六条 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严禁启闭任何电器、使用明火或拨打电话。
操作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联系燃气经营企业,说明泄漏情况与摊点位置,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若泄漏量较大,需提醒周围群众远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协助疏散周边人员。
第十七条 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报警,说明火灾位置、燃烧物质、火势大小等信息。
疏散周围人员至安全地带,若火势较小,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或灭火毯覆盖灭火,同时关闭气瓶阀门。
若气瓶阀门无法关闭或火势较大,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等待消防人员到场处置,严禁盲目扑救。
第十八条 收摊后必须关闭气瓶阀门和灶具阀门,确认无泄漏。气瓶应存放在通风、阴凉、远离火源的地点,严禁在密闭空间、地下室过夜存放。
第六章 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流动摊点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供气责任、指导流动摊点安全用气;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摊点日常监管,督促摊主增强安全用气意识,发现安全隐患,提醒摊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继续经营;对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的,通知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减压阀、连接软管等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流动摊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开展燃气火灾事故调查;
(六)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内流动摊点落实安全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市各主管部门反馈。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512/d45835765d784c48891891fe23197ede.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