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银保监组、网信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商政〔201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登记和开业管理
在商丘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租赁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迁入新的经营地起30日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前,应向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中心)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手续。已备案或开业报告的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在市、县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并实时更新。
二、加强租赁房源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验房源产权信息、委托人等必要信息,并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等要求。
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还应当核验信息发布者的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未办理机构备案或未提供开业报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由市级建设具备机构备案、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和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四、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已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及时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积极推广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各级租赁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与相关企业的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即时备案。
五、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接受委托提供住房租赁配套生活服务的,应与承租人另行签订生活服务协议,相关主体应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生活服务,不得以此为名变相收取租金。
六、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
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
七、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八、完善住房租赁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各区、县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县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租购同权”。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的支持力度。职工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地为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每户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元;缴存地为其他县(市)的,每户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九、落实租赁住房安全主体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应当落实租赁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主体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
十、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及行业组织,承担租赁纠纷首要调处职责,积极处理12345政务热线投诉,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十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住建(房管)、公安、银监、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网格管理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存在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强化住房租赁行业监管,负责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或开业报告管理,督促经营主体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市场监管、银监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落实企业主体登记制度,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实施住房租赁主体违法违规联动惩戒机制。
网信部门负责打击网络传播涉房地产信息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网络虚假房源信息,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对租赁住房中的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管理,指导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落实治安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相关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融资业务,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建立资金池,以及诱导、强迫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市、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zjj.shangqiu.gov.cn/zwgk/zc/hzgfxwj/content_223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