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的 通报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自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市)、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力。现对2025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你们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市)、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相关案例要在燃气场站开展专题宣讲活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西海东郊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3日至15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组第二十二组在我市督导检查时,发现桑珠孜区西海东郊液化气站存在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桑珠孜区西海东郊液化气站立即改正,并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31日对桑珠孜区西海东郊液化气站总经理杨永光(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的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该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桑珠孜区西海东郊液化气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整改证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及《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5年8月1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8月11日当场缴纳了罚款。
二、山南市诚信燃气运务有限公司报废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案例
(一)基本情况
7月11日至12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现场检查山南市城镇燃气领域,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报废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存在重大隐患。根据巡查线索,山南市城镇燃气专班将该线索移交山南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山
南市城市管理局已对诚信燃气运务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关停整改,处2万元罚款。
三、山南市西农集团贡布路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例
(一)基本情况
7月11日至12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现场检查山南市城镇燃气领域,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根据巡查线索,山南市城镇燃气专班将该线索移交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目前,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西农集团贡布路液化气站做出责令关停整改,处8万元罚款。
四、墨脱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1日,墨脱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同林芝市市监局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组一行,在墨脱县农贸市场检查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时,发现2个装有非自闭阀(短嘴瓶阀)的钢瓶(15kg)和一个非自有产权气瓶(50kg)。经查,以上装有非自闭阀(短嘴阀)的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均是该企业工作人员充装前后检查不全面不到位进行充装的,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2025年8月5日,墨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液化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5年10月10日
抄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抄送:自治区安委办,驻厅纪检监察组。
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510/t20251010_503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