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模式方案》的通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安居区人民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模式方案》经市政府八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30日
遂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
常态化模式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要求,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行、分类处置、全程管控”的原则,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智能化、规范化为目标,实行“产生者付费”机制,推行“运营+监管”治理方式,通过优化处置体系、完善设施布局、强化智慧监管,建立“市级统筹规划、辖区自建自管”的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模式。
二、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一)全链条收运处置设施布局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落实《遂宁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2024-2035)》(以下简称《规划》)和有关要求,市中心城区规划新建2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设计处置总规模为40万吨/年,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产品,主要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2.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落实《规划》和有关要求,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4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其中:船山区和遂宁高新区共建1处、结合实际选址并测算规模;安居区1处、用地规模21亩;市河东新区1处、用地规模26.75亩;遂宁经开区1处、用地规模约30亩),主要用于本辖区建筑垃圾的临时中转和暂存需求,不能用于填埋建筑垃圾。
3.物业服务小区、“三无”小区、自管小区建筑垃圾暂存点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导物业服务小区、“三无”小区、自管小区集中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配套分类标识及防护设施,在不满足建设条件下可引入移动式智能收集设备(容量2~18立方米)作为补充。分类收集暂存点需满足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噪声防治的有关要求,避免邻避效应。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移动式智能收集设备建设费用原则上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统一保障,在物业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物业企业承担物业服务小区分类收集暂存点的建设费用;管理、运营工作由物业企业或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负责。
4.建筑、拆迁、装修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暂存点
在建工地应结合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实际情况规范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及运营,应当满足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噪声防治的有关要求,避免邻避效应。分类收集暂存点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施工现场应建立管理台账。
(二)建筑垃圾处置运营模式及主体
1.建筑垃圾处置运营模式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运营主体原则上采取“收运、利用分离”模式,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运营。
(1)“收运、利用一体”模式
资源化利用中心运营主体采取一体化运营模式,负责实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
(2)“收运、利用分离”模式
资源化利用中心运营主体仅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末端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处置收集、运输环节依法许可给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不特定主体。
2.运营主体
实行“运营+监管”治理方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由相关辖区主导实施、并履行监管职能。运营主体应根据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通过专题论证等方式,按规范要求适当调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设规模。
在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分区域各布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总处置规模约40万吨/年),相关辖区依法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实施主体,承担其投资、建设、运输体系搭建及日常运维职责。安居区资源化利用中心主要处置安居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遂宁经开区资源化利用中心主要处置船山区和市直三园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并相互作为应急处置的备用设施。建设费用由相关辖区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招商引资等方式解决,并执行《遂宁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遂委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在有利于市场化运作的情况下,船山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原则上不新建资源化利用中心,其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产生单位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交由市内已建成的资源化利用中心进行处理。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取与标准制定
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按照市场化和“产生者付费”原则,自行选择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并与该设施的运营主体协商付费,也可通过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代付。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鼓励运营主体综合考虑类似项目价格、市场调研、工程造价定额、项目总投资、工艺路线、处置量等运营成本后,参照政府定价程序制定、调整价格。
运营主体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并做好建设、运营成本控制和收入组织,确保资源化利用中心的收入能够覆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成本。
(四)建筑垃圾智慧化监管规划
1.平台架构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所在辖区主导同步建设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智慧管理平台,接入遂宁“城市大脑”“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等平台,并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运营主体探索建立“装修垃圾回收”平台,形成“1+N+N”管理平台体系,以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载体,实现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监管,推动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建设费用由辖区通过政府投资等方式解决,并执行《遂宁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遂委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建成后,平台年度运行管理及维护所需费用由平台建设属地辖区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
2.监管体系
构建企业端、政府端、公众端三大门户,覆盖在建工程、运输企业及处置设施,形成“技防+人防”监管网络。通过北斗卫星定位、电子联单等技术手段,实现实时图像远程监控、手机APP在线实时数据跟踪查询及各类作业装备、作业数据、作业轨迹等数据采集分析,形成规范化运作、标准化作业,实现全链条可溯源监管。
3.技术应用
(1)源头管控:推行“一地一档”电子联单和装修垃圾扫码预约便民服务,通过电子围栏实时监控垃圾产出、运输与处置情况。
(2)运输监管:整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多部门线上平台数据,动态监测车辆轨迹、载重等参数,建立运输违规预警机制。
(3)末端核销:通过数据比对生成电子联单统计台账,同步完善企业线上备案与信用管理系统,形成考核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全程智慧化监管。
三、常态化工作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管理
1.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区域内建筑垃圾有序排放,切实把好建筑垃圾“出口关”。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申报登记、核准制度,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为建筑垃圾源头产生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统筹划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督导建设工程、居民小区等建筑垃圾产生者、管理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堆放点位、出场计划、运输单位及最终去向和处置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三防”措施、分类收集,不得违规处置。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建立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机制
确需平衡处置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产生属地辖区牵头审定区域内平衡处置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定跨区域平衡处置方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席审定跨区域、跨行业平衡处置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按照“受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堆填场所在镇、村进行生态补偿。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
1.严格运输车辆准入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公安部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依法安装密闭覆盖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装卸记录设备等配置。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执行运输车辆名录、核准制度,实行“一车一证”、分类运输,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线路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
2.加大联合执法保障力度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定期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做好源头产生、中转运输和末端处置各环节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违规倾倒、侵占耕地等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跨区域协同治理工作,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构建全过程闭环式监管执法体系。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建设和规范管理
充分利用现有市中心城区协同处置场所、拟规划建设资源化利用中心进行全域覆盖保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循环产业园的形式与兜底性填埋场统筹建设。选址建设及生产活动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运行规范》(TCAS415)等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避免邻避效应。鼓励资源化利用中心运营主体延伸运输体系、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服务。
2.加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和规范管理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在2025年9月底前在本区域内建成并投运转运调配场至少各1处,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具体位置、规模、数量,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等区域,避免邻避效应。转运调配场全部实行名录管理、信息公开,推行数智结合、接受实时监测。建设、管理、运营转运调配场的具体方式及费用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政府监管体系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机制,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考核、评价,依法对市中心城区房建和市政工程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行为实行核准许可。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各类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搅拌站、商混站、砖瓦等生产企业协同处置部分建筑垃圾,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辖区、企业优化改进资源化利用工艺,提档升级资源化利用产品,加快实现从粗放处理到精细利用、高端产出的转变。
(四)市数据局指导安居区、遂宁经开区按标准规范将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智慧管理平台接入遂宁“城市大脑”,复用共性基础能力,融合多维数据,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实时监测评估建筑垃圾处置效率与污染程度,推动治理模式从固态化向数字化转型。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六)船山区人民政府、安居区人民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建设及监管责任,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并进一步完善政府引领、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体系;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做好开工“一件事”并联审批相关工作;将建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保障平台运维、设施升级、宣传培训及数据安全与技术革新等费用,确保智慧监管系统持续稳定运行;督促、引导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起源头管理的直接责任,按相关规定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及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并运往指定的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中心等处置场所;引导、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推广适合不同场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序推进新能源替代;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限期将存量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杜绝违规侵占和环境污染事件;常态化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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