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为切实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欢迎各有关单位及社会众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345458751@qq.com;
2、联系电话:13298901810、(0891)6375472;
3、书面信函:请邮寄至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2室市场科(邮编:850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拉萨市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拉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从业主体实名管理制度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凡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登记,经审核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申请备案登记的经纪机构,应当确保至少3名从业人员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专业知识及纠纷防范专项培训,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完善备案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备案后,涉及机构信息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或终止等情形,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或注销。从业人员发生入职、离职或信息变更等情况,须同步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机构终止经营或进入歇业状态的,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信息冻结或备案注销,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
(三)建立行业协作监管体系。拉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从业主体实名登记工作,对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或行业协会专业考核的从业人员,依法核发《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从业能力认证证书》。
(四)推行从业人员亮证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规范佩戴载明实名信息的执业证件,主动公示从业资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参加房地产专业知识及纠纷调解技能培训。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体系,创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为从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学习提升渠道。
二、严格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流程。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法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并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法定文件。涉及非产权人委托的情形,须查验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书。严禁为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禁止交易房产提供经纪服务。
(二)实行房源信息全要素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须确保产权明晰、委托真实、状态准确、价格透明、图片真实,不得隐瞒影响交易的重大信息。同一房源不得在同一网络平台重复发布,各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保持内容一致性。
(三)建立房源动态维护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已成交、委托终止或逾期的房源信息,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发布渠道的信息撤除与更新操作。
三、规范经纪服务行为准则
(一)明晰服务内容分类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分为基础服务与延伸服务两类。基础服务涵盖房源客源信息匹配、实地带看、交易合同签署及不动产登记协助等全流程基础服务;延伸服务包括贷款代办等个性化增值服务,各项服务应遵循自主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捆绑提供。
(二)推行标准化合同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租赁及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促成房屋交易时,必须采用规范制式合同文本。
(三)加强网络行为合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抖音、今日头条、微博、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实施严格审核。对传播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四、规范经纪服务收费
(一)科学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应遵循市场规律,由交易各方基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市场供求关系协商议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住房交易及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倡导交易双方合理分担经纪服务成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恶意压价"或"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欺诈行为。
(二)规范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及移动客户端等公示渠道,完整披露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禁止实施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对于基础服务与延伸服务项目,应当分别列明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向交易当事人出具包含收费明细及金额的确认清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三)维护市场定价秩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入驻机构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干预经营主体自主定价权。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行业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严禁实施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违规披露等违法行为。各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流程,采取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未经当事人明确授权,不得擅自采集个人信息及房屋状态数据,禁止通过商业短信或电话实施营销推广。
六、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信用警示制度
在拉萨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遵纪守法。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媒体公示、官网通报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具体惩戒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机构资质备案或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
(二)擅自允许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开展经纪业务的;
(三)从业人员私自转移客户资源至其他机构或私自承接业务的;
(四)发布虚假信息、实施暴力交易、泄露客户资料等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或服务质量未达标准的;
(六)与交易一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伪造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
(八)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处分的;
(九)因违法违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且拒不整改的;
(十)经查证投诉事项属实的严重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管
(一)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业信用档案体系,完善存量房交易核验机制。网信部门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信息审核主体责任,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价格违法及虚假宣传行为。
(二)加强市场执法检查。对擅自发布房源或发布虚假信息行为依法查处。对定价显著偏离市场水平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多部门联合查处价格违法及垄断行为。
(三)完善违规惩处机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存在以下情形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处以1-3万元罚款:
(1)从业人员私接业务或实施"飞单"行为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提供增值服务的;
(3)合同签署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4)未尽告知义务的;
(5)未按规定保存业务记录的。
2.禁止实施以下行为,违者最高处3万元罚款:
(1)操纵市场价格;
(2)赚取房屋差价;
(3)欺诈交易;
(4)泄露客户信息;
(5)违规改造房屋;
(6)挪用交易资金;
(7)自购自租房源;
(8)违规代理禁售房产;
(9)其他违法行为。
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应配合主管部门完善行业标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级制度。对存在收费违规、侵害客户信息等行为的主体,可采取约谈、公示、警告等自律惩戒措施。
原文地址:https://zfjs.lasa.gov.cn/zjj/tggs/202505/925960af56a64ceeacdd4e810eb961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