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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5-09 14:45:39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牵头起草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二、邮件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反馈内容请注明意见建议理由,提出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三、邮寄地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管理处(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1708室),并在信封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四、联系方式:029-87613295邮箱:215513423@qq.com

附件:《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本办法中的住房租赁当事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资金,是指承租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第三条【遵循原则】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遵循合规、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第四条【账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前应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在我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企业名称+租赁交易监管资金”字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五条【账户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前,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备案监管账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实时推送住房建设部门。

第六条【变更银行】住房租赁企业变更资金监管银行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向住房建设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并将变更后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原监管协议解除的书面材料;

(二)新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已将监管账户变更信息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材料;

(四)其他须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注销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因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须注销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在注销或变更前处理完住房租赁业务事项,并向住房建设部门进行报备。报备时应提交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情况说明。

第八条【利息支付】住房租赁资金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监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由住房租赁企业直接向监管银行按季度支取。

第三章 资金监管内容

第九条【监管范围】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纳入监管账户。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其他情形,由租赁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租金、押金是否纳入监管账户。

纳入住房租赁试点的房源项目,应按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第十条【日常监督】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住房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住房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监管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第十一条【资金存入】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押金存入该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租金释放一】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自住房租赁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并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监管银行依据租赁合同对应的租期满月日期信息,逐月将月租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三条【租金释放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房源,可优先释放监管账户资金:

(一)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房源为住房租赁企业自持的;

(二)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房源的租金已足额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的。

由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租赁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并提供租赁项目权属证明或租金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住房租赁企业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审核确认后(审核有效期为一年),承租人的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监管银行将租金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是指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集中用于居住的租赁房源。

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优先释放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变更合同】如需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条款的,租赁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接受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本条规定解除相应合同资金监管:

(一)租赁合同期满,该合同对应的监管资金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租赁双方未对押金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押金释放给承租人;双方协商处置押金的,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将押金释放至住房租赁当事人账户。

(二)住房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先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推送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及当事人有关剩余租金、押金处置的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处置完毕剩余租金、押金,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注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同时解除资金监管。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推送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剩余租金、押金处置信息。租金、押金处置完毕,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责令其限期整改,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释放,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金融监管】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当事人自行承担住房租赁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建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zjj.xa.gov.cn/zw/zfxxgkml/zdjcygk/1917426251973275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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