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住建规〔2025〕1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0日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燃气设施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联动机制,全链条监管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
(一)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在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也要对涉及燃气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相关安全保护要求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要会同燃气业务部门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涉燃气项目进行确认,对施工许可涉及燃气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向窗口提交施工许可法定前置要件外,另外向属地燃气业务部门提交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有关措施资料,施工单位要针对涉燃气项目特点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对居民小区内的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及时将作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属地燃气业务部门。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齐抓共管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范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二)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召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保护防范工作和落实措施。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制定涉燃工程项目相应保护方案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作业时,应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燃气管道咨询,并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可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各方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配合。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相关事宜纪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要明确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要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竣工轨迹及复测轨迹均存在一定的误差,在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时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加强涉燃项目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施工单位。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内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施工前要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未予正式回函前不得施工作业。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中不慎造成管道防腐层损伤、管线变形损伤等情况,须及时联系燃气经营企业。施工人员不得隐瞒隐患,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腐层修复及管线更换工作,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绝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力量、压实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涉燃施工项目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此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每天1次。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要配合有关工作时,要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要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落实燃气管道巡查制度,提升智慧管理水平
进一步摸清燃气管道和设施底数基础上,推进燃气管道“管网哨兵”等自动感知设备,提升燃气管网智慧化管理水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强化巡线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治到位,政企协同,保持燃气管道隐患占压动态清零。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涉燃工程违规违法行为
涉燃工程项目在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住建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
依据《抚顺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抚顺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附件:
抚顺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破坏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召集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抚顺市水务局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防办公室)
抚顺县人民政府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抚区人民政府
望花区人民政府
东洲区人民政府
顺城区人民政府
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抚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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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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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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