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招投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20250303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定于3月开展一轮招投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项目抽取
各县(区)通过福建省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智能分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分级监管系统”)在2024年以来开标的项目中抽取项目(其中线索项目为必检项目),抽取比例不少于10%(抽取结果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并将抽取情况和抽取项目的《代理机构现场组织情况登记表》电子版文件于3月5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住建局建筑业科OA邮箱。
二、项目检查内容及检查形式
检查内容主要包含招投标程序合规性、行为合法性、文件完
整性等方面,具体细则详见附件2。检查形式为各县(区)自行检查和县(区)间互检相结合,各县(区)对抽取项目开展自查,同时由市住建局统筹分配县(区)间两两互检,互检所需材料由市住建局通过备案平台统一下载提供,自检及互检双方需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于3月14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住建局建筑业科OA邮箱,由建筑业科将互检结果反馈至项目所属县(区),各县(区)根据自检和互检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三、结果填报及应用
各县(区)须将本次检查和处理结果在智能分级监管系统进行填报,检查结果将直接应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和信用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公开通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形成警示效应。
附件:1.双随机检查基本情况表
2.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联系人:陈慎武;电话:0596-294427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双随机检查基本情况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 |||
项目法人 | |||
项目建设规模 | |||
项目招标规模 | |||
项目批复机关 | 项目总投资 | ||
是否依法必须 | 是□ 否□ | 是否划标段 | 是□ 否□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 自行□ | 招标方式 | 公开□ 邀请□ |
预算审核价 | 最高控制价 | ||
招标方式 | 纸质□ 电子□ | 评标办法 | |
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人及 | ||
开标地点 | 评标专家 | 省库□ 自建□ | |
中标单位 | 中标价格 | ||
检查时间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人员 | |||
被检查人签名 |
附件2
双随机检查记录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检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 或结论描述 | 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 | ||
1 | 项目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 | 核准招标 方式 | 检查实际采用的招标方式与发改核准的招标方式是否一致。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 |||
实际招标 方式 | ||||||
2 | 项目是否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招标 | 批复建设规模和建设 内容 |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 |||
招标规模和 建设内容 | ||||||
3 | 项目招标实施时间顺序及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澄清修改 发布时间 | ||||||
开标时间 | ||||||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 时间 | ||||||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 时间 | ||||||
中标结果 公示发布 时间 | ||||||
中标结果 公示结束 时间 | ||||||
履约保证金 缴交时间 | ||||||
施工合同 签订时间 | ||||||
4 | 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存在招标投标异议、投诉 | 异议处理 情况 | 检查异议处理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招标人处理异议时是否按规定暂停招标活动。 | |||
投诉处理 情况 | 投诉的受理、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 | |||||
5 | 代理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采用国家范本 | 是□ 否□ | ||||
6 | 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五条 | |||
7 | 代理机构入场项目组成员是否与备案人员一致 | 是□ 否□ | ||||
8 | 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未落实规定的开标程序和要求或对开标程序和要求不熟悉,导致开标秩序混乱或影响开标进程的情况 | 是□ 否□ | ||||
9 | 是否存在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的情况(在招标控制价的暂列金中单列代理费用的除外)或其他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的情况 | 是□ 否□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7号)第五条、第六条 | |||
10 | 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转让代理业务的情况 | 是□ 否□ | ||||
11 | 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 是□ 否□ |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2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 是□ 否□ |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3 | 招标文件中是否载明投标有效期 | 是□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4 |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是□ 否□ | 1.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条款;2.是否将按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 |||
15 | 是否存在招标文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且经查实的情况 | 是□ 否□ | ||||
16 | 是否存在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时限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
17 | 是否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十九条、《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闽建〔2018〕3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
18 |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19 | 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的行为 | 是□ 否□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备案”。 | |||
20 | 是否存在项目前期手续不齐,就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情况 | 是□ 否□ | 检查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是否已履行、施工图是否已经审查合格等(可通过招标条件备案材料等进行检查)。 | |||
21 | 是否存在应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 是□ 否□ | 检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有经发改部门核准。 | |||
22 |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是否主动申请回避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3 | 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况 | 是□ 否□ | ||||
24 |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的是否启动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5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是否提出否决意见 | 是□ 否□ | ||||
26 | 评标专家存在不同意见,是否按规定做书面说明 | 是□ 否□ | ||||
27 | 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进而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况 | 是□ 否□ | ||||
28 | 是否未按规定填写开标评标情况表格 | 是□ 否□ | ||||
29 |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是□ 否□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30 | 招标备案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各环节备案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 |||
31 |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 是□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
32 | 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 是□ 否□ | ||||
检查时间 | 检查 地点 | |||||
检查人员 | ||||||
注:1.序号1-4在“检查结果”列填写检查结果,再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相关描述,填写“检查情况或结论描述”列; 2.序号5-32检查结果为“否”的,在“检查情况或结论描述”列填写情况说明。 |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3-03/141561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