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送达遂市执(河东)决催字〔2023〕第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张武红: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执(河东)罚决字〔2023〕第2号,要求你(单位)依法自行拆除,并于15日内到遂宁市河东新区财政金融国资管理局遂宁银行金龙支行(账号:5002121100052)缴纳罚款人民币3560.25元(大写:叁仟伍佰陆拾元贰角伍分),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缴纳罚款3560.25元(大写:叁仟伍佰陆拾元贰角伍分),账户:遂宁市河东新区财政局,银行:遂宁银行金龙支行,缴款码:51099825000110005829。(缴款码有效期30日)。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遂市执(河东)决催字〔2023〕第 2号《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zwgk/show/911aefc7b05eda9eae004fc0fd1939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