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办理程序规定》
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程序,提高项目投资质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原则
根据项目行业类别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原则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用途、性质确定,包括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林业、数据等部门(单位)。其中: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市级部门或单位的,其自身即为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
2.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若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级部门或单位的,其自身即为该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
3.因其他复杂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存在歧义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二、竣工结算程序
(一)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及初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结算文件的受理单位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执行)进行初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可自行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
(二)竣工结算文件复审及批复。建设单位初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列两种情形分类进行复审及批复: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复审申请。市财政局复审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出具竣工结算批复文件。
2.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复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复审。复审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批复文件。委托复审费用可在该项目相关费用中列支。
(三)工程价款支付。竣工结算批复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据批复并结合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四)竣工结算审查时限。施工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完成初审并提交至项目主管部门,大型项目的初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竣工结算复审及批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三、竣工财务决算程序
(一)财务决算编报。建设单位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批复文件,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复。实行代建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二)财务决算审批。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列两种情形分类进行审查批复。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并出具批复文件。
2.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所属单位实施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并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财务决算审查期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提交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条件的项目,应当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批复。
四、其他
(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程序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水利、交通行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程序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竣工结算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45a409ed7459a501dc43979bcb2ce1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