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建局关于开通阳光叠彩小区东大门至永彩路路口通道的建议 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桂 林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办理结果分类:C类 市住建函〔2025〕47号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17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杨小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通阳光叠彩小区东大门至永彩路路口通道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办理,我局于2025年8月6日进行答复,并给您邮寄答复意见。您此前对此前建议答复意见不满意,认为道路出入口规划缺乏统筹性和答复意见函未解决核心诉求,要求重新答复。我局对承办结果及答复不满意意见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论证。现将有关情况再次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出口规划统筹性问题。经核查,我市在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过程中,始终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进行统筹规划与系统安排。各地块出入口的设置均严格依据《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自然资字〔2019〕58号)及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以确保区域交通组织的整体性与安全性。阳光叠彩小区东大门通道在原审批规划中未设置为机动车出入口,是基于其区位条件及规范要求作出的统一安排,与周边地块出入口设置并无矛盾之处。
二、关于建议通道开口的可行性问题。根据现行《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4.3.2条、第4.3.3条及相关条款,以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2.4条规定,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置在道路渐变段、公共交通停靠站及交叉口影响范围内,涉及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自然资字〔2019〕58号),涉及的具体规定有:
4.3.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4.3.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距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平面交叉口停止线起不应小于100米。
4.3.3.5距轨道交通行人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3.3.9当出入口所对道路交叉口展宽时,出入口内边应离渐变段切点外20米。
二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涉及的具体规定为:
4.2.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3.距地铁行人出入口边缘、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经核实和现场勘察,您所建议的东大门通道正对位置为城市道路展宽段,且设有公交车站台,若在此处开设机动车出口,将不符合上述规范中关于出入口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避开道路渐变段等强制性要求,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直接拆除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口这个方案,确实无法实施。
三、关于消防安全通道问题。根据原桂林市规划局《关于调整市建规管【2008】476号文桂林市广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商住小区地下室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的批复》市规管〔2010〕219号,您建议开通的东大门通道,在原小区规划中并未明确设置为机动车出入口。该小区西侧和南侧已分别规划有专门的机动车出入口,能够满足日常通行需求。其中小区南门为规划的消防通道入口,为确保应急通行需求,建议业主委员会尽快开通并保障南门消防通道畅通。
综上所述,受现行规范限制及交通安全影响,阳光叠彩小区东大门至永彩路路口通道无法设置为机动车出入口。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2日
签 发:刘江帆
联系人:覃闯 联系电话:0773-282005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全州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s://zj.guilin.gov.cn/dtzx/gzdt/202509/t20250925_2913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