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5年7月1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渝建发〔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规定,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附件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许可 |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不予处罚 | |
2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发现后2个月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3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 建筑施工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影响正常生产;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影响正常生产;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 监理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影响正常生产;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4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 轻微 | 1.少量资料缺失; 2.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 | 不予处罚 | |
5 | 既有建(构)筑物或管线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少量资料缺失; 2.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少量资料缺失; 2.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 | 不予处罚 | ||||||
6 |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管理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7 | 安全协调管理 | 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8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未对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个别作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影响正常生产;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个别作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影响正常生产;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9 | 安全检查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0 | 临时建筑物、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安全管理 | 安全防护用具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逾期10天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1 | 应急救援管理 |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发现后10日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2 | 质量保修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施工单位 | 轻微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13 | 房地产经纪管理 |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4 | 房地产估价管理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5 | 白蚁防治 | 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6 | 白蚁防治 | 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白蚁防治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7 | 白蚁防治 | 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8 | 白蚁防治 | 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19 | 白蚁防治 | 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第十九条第四款:“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白蚁防治、工程监理、白蚁防治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提交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0 | 白蚁防治 | 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1 | 白蚁防治 | 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白蚁预防工程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按照白蚁预防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监理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2 | 白蚁防治 | 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在项目销售场所将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向购房人进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政府规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3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 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装修人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25 | 轨道交通 | 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将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管理协议,征得同意后的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堆载、取土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轨道交通保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作业结束后,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 单位、个人 | 轻微 |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作业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附件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 | 较轻 | 1.违法行为发现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发包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或主动提供违法证据,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或主动提供违法证据,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 |||||
3 | 转包违法分包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或主动提供违法证据,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或主动提供违法证据,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 |||||
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 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或主动提供违法证据,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房地产交易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房地产交易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按要求公示证件和信息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5.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房地产交易管理 |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备案申请;(二)营业执照;(三)聘用人员名册;(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五)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较轻 |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 较轻 | 1.逾期10天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主要技术与经济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和统计师(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前五日内应当将住宅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较轻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城镇污水排水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排水户 | 较轻 | 1.及时改正或补办排水许可证; 2.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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