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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建厅关于李希希等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 》的送达公告

2025-07-23 19:30:57

公告〔2025〕21号

李希希:

经调查核实,你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湖北闻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未履行“注册单位为唯一聘用单位”的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已注销的,不再重复撤销)。

因无法联系上你本人,无法直接向你本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报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F口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1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27-6887347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1日

彭丽霞: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湖北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厅拟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已注销的,不再重复撤销)。

因无法联系上你本人,无法直接向你本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报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F口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1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27-6887347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s://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xkfw/xzxkjg/cxjd/202507/t20250722_5728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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