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湘潭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协会和会员单位: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百年工程,筑传世精品”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关于《湖南省芙蓉奖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文件,我协会参照此文件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办法》。现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办法。
2.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申报基本
资料汇总表
湘潭市建筑业协会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百年工程,筑传世精品”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规范湘潭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是根据省建筑业协会“湖南省芙蓉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标准》(T/HVJXT0002-2025)”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为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等级为A级与B级的建设工程开展综合评议。通过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程序确选湘潭湘莲优质建设工程。
第四条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请,湘潭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工程范围
第五条 凡由我会会员企业在省内承建工程和省外承建的工程符合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范围内均可申报。
第六条 凡由我会会员电力企业在中国境内施工的工程符合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评价以上条件的都可以申报。
第七条 评价湘莲优质工程分类和规模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租房、公寓、宿舍、单位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或小区内组团。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厂房及纪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公共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古建筑重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800座以上的游泳馆;6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3.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4.上述1-3项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镇道路、城市桥、隧道、轨道、综合管廊、园林、水厂等工程。
1.连续长度2000m以上的城镇道路工程;长度200m以上的城市桥梁、隧道工程。长度1000m且断面净尺寸2.5×2.5以上的综合管廊工程及涵洞。
2.用地面积20000m2且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园林工程;日供水量或日处理污水量2.5万吨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工程。
3.整体连续且包含一车站一区间以上完整标段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工程。
4.建安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其中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建安工程量在3000万以上的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电力等工业工程。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以及港口、水坝、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
四、电力工程容量和规模
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49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
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
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
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9.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第八条 申请评价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面积图或施工许可证为依据,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的完整性。
一、同一使用功能或相同名称的连体建筑不论由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申请评价工程。
二、主(塔)楼与附(裙)楼相连的工程,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应视作一个申请评价工程。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接的同一建筑总平面图内的多项工程提倡以群体工程形式申请,若其中单项工程已通过评价,其余工程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展)的。
三、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故的。
四、已参加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未获通过的。
第三章 申请评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评价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市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三、施工全过程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市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中获“合格以上”评定,市外和行业类工程获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评定。
四、已投入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五、施工过程质量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
六、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评价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评价工作应由承建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申请,其他参建单位配合。
二、申请评价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400万元以上。
三、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请评价。两家及以上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施工合同,每家完成工程的规模均满足本办法规模要求,且工程边界清晰,能体现完整性和连续性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请评价,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建单位共同申请评价。
第四章 评价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如果要报省芙蓉优质评价时,就要在基础施工阶段登录湖南省创精品工程报备系统完善资料,在工程量完成20%时申请施工过程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如果想报湘莲优质和省芙蓉优质评价时,请按湘潭市建筑业协会每年10月份左右发文“关于开展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办法”提交资料。主要参建单位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请。本市外企申报省芙蓉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项目,必须在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通过的基础上,才能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消防验收等相关资料。
三、联合申请评价的,提供联合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
四、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6张以上。
第五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包括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评审、结果公示及公布等环节。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审均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均从市建筑协会专家委员会库中抽取。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专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并作项目复查情况说明,确定评价等级。
一、听取申请评价单位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意见。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
四、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量监督、评委库中资深专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长汇报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评出评价结果。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凡参与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评价单位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按评价原则和评价条件推荐。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方面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纪律要求开展评价活动,对复查组安排从简,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企业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个人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其单位,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通过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申请评价条件或纪律规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5月12日
附件2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湘潭市湘莲优质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 | 资质等级 | ||
工程名称 | 建设地址 | ||
质监站 | 质监员 | ||
建筑(结构)类型 | 建筑面积(m2) | ||
建造师姓名及手机号码 | 企业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 | ||
监理单位 | 监理员 | ||
开工日期 | 施工日期 | ||
在信息平台上可备查项目 | |||
设计概算(万元) | 竣工决算(万元) | ||
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 |||
公建项目使用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
原文地址:http://xtjs.xiangtan.gov.cn/6512/6518/6528/content_1373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