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鹰住建催告字〔2025〕4号
成都棠棣空间营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鹰潭绿地科创城A-1~A-6地块景观设计项目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住建罚决〔2023〕53号),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计1788000元(壹佰柒拾捌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判,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2024]赣7101行初1367号行政判决,我局胜诉。你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下达(2025)赣71行终159号行政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目前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月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zjj.yingtan.gov.cn/art/2025/4/10/art_2781_1473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