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桂建标〔2017〕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的“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定额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造价管理办法》,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专家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广西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办结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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