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21119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和标准的质量,我厅拟成立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起草了《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讨论,于20212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李妍娇

联系电话:0771-2260359

电子邮箱:gxbzdec@163.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

附件: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28

附件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地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专业领域(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领域”)内从事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标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标委会管理制度;

(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进行评估;

(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房建市政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房建市政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房建市政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房建市政领域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归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承担房建市政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工作;

(五)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承担归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当不同标准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提出协调或执行建议;

(七)承担房建市政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八)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房建市政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标准化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房建市政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十)指导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编制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十一)与学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学术理论研讨,组织国内外标准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十二)管理下设分标委会;

(十三)承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来自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委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10,同一专业内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房建市政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第八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员任职条件;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主任委员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房建市政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熟悉标委会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九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当不便于履行职责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

第十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性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配备满足秘书处工作需要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秘书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在标委会成立后,由标委会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5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应当为房建市政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并由委员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修订;

(二)房建市政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稿;

(四)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五)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六)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分标委会。分标委会接受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十八条 标委会成立时,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完成标委会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委员职责、会议制度、经费和印章管理要求等;

(二)房建市政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任期内工作计划;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四)标委会委员名单。

第十九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标委会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换届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本届标委会任期工作报告;

(二)本届标委会任期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三)下一届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推荐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的人员调整应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标委会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标委会的印章在成立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房建市政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上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销毁。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标委会进行年度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得少于6年。归档文件材料保存期满后,经秘书长批准方可销毁。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整改或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和重新组建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当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决定注销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委会可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委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二)未履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其行为对标委会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分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组建方案由标委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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