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5日,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宁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规〔2024〕20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满足既有保障性住房家庭改善住房需求,提高居住品质,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宁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1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适用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印发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三、适用对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契税缴交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保对象。
四、办理事项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
五、缴交标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补缴收益。
六、其他事项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注明“出让地”、“已取得该房源完全产权”、“已变更为商品住房”等字样。
(二)经补缴土地收益转为完全产权后,可另购置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2412/t20241217_20013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