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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12-08 08:57:13

一、起草背景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我市中心市区分别于1990年—1993年期间建设并出售约600套廉价房(其中,西郊新村33套已被征收),2013年—2016年建设并出售648套经济适用住房。这两类房屋购买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款,因之前政策未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增值收益收缴主体等事项,导致无法办理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为切实解决好上述问题,我局结合上级文件,参考长沙、上饶等城市做法,牵头起草《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闽政〔1996〕文234号);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办理条件、流程及计算公式、回购管理等。

(一)适用范围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廉价房;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收入群体于2013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办理条件

1.廉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为准)。

2.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算增值收益款;申请人缴纳增值收益款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申请人持《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等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上市交易。

(四)增值收益收缴主体

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增值收益的收缴主体。增值收益收缴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缴市级国库。

(五)增值收益计算方式

1.廉价房:补足商品房全价差额部分,增值总价按商品房与廉价房房价比率分成。

应缴纳增值收益款=原购商品房总价-原购廉价房总额+(房屋上市交易市场评估价格-原购商品房总价)×(1-原购廉价房总额÷原购商品房总价)

2.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应缴纳增值收益款=(该套房屋上市交易市场评估单价-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60%。

四、政策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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