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以及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当前,国务院及省层面陆续出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其内容主要偏向于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宏观方面,保障性住房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等内容,需各地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我市已于2023年12月27日修订并印发《铜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但配售型保障房的相关政策尚处于空白,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我市亟需在市级层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贵州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引(试行)》。
三、主要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管理、监督管理以及群众较为关心的申请条件、配售价格、退出原则等方面相关政策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以及本地急需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相关重要问题解答
(一)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明确,只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和监督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该《管理办法》明确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可通过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新增划拨用地建设、收回闲置土地建设、商品房配建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筹集。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购房源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由筹集(建设)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四)该《管理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存量资源转化项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
(五)该《管理办法》对群众配售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配售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属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该《管理办法》对申请群众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家庭各成员名下在所申请地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二是家庭申请人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三是在本市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四是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申请人可以向就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购房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离异家庭提交离婚证明)、社保信息、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等材料。
(七)该《管理办法》对封闭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可以在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之间进行流转,但不得流转至非保障对象的普通社会人群。
(八)该《管理办法》对房屋回购做了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申请人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或因购房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期LPR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
五、重要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加快我市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面,有助于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形成真实有需求的购房名单,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有效促进解决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地址:http://trsjs.trs.gov.cn/gzdt_500582/bmdt/202506/t20250619_88159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