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内建房〔2025〕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存量房交易日益活跃,然而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交易风险大、经纪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按照相关程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管理办法》。
二、内容要点
《管理办法》主要包含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非买卖交易(赠与、继承、法院判决等)不在网签备案范围内。
(二)明晰备案意义。经网签备案赋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公积金审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商业贷款、交易资金监管及税费核查的依据,目的是将存量房交易中所有的价格(成交价、贷款价、缴税价)统一,遏制“阴阳合同”“高评高贷”“一房二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交易环节的安全与规范。
(三)统一办理要素。全区的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均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为全区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网签窗口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并实名登记从业人员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可获得监管服务平台授权,在其门店发起网签业务。
(四)精准核验房屋。监管服务平台配置房屋自主核验功能,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如查封、抵押等)无法发起网签备案。无法自主核验的房屋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补录房屋信息,提交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是否具备网签备案条件。
(五)可查备案结果。监管服务平台与蒙速办app的人脸识别、电子签章适配,合同线上签署完成后,买受人及未与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共享数据机制的贷款金融机构,可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备案结果。
(六)确保资金安全。交易双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消除买卖双方因房屋交易“先过户还是先付款”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的顾虑,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行业监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做出明确规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归集其信用信息,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监督。
三、政策亮点
存量房网签备案使用全区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全区统建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充分运用蒙速办人脸识别、电子签章服务,让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中心、金融机构能够统一认定存量房交易各环节信息,确保存量房交易唯一性、真实性、合法性,杜绝“一房二卖”“高评高贷”“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通过授权网签资格、贷款必须要件、信用信息归集等约束条款,倒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解读人:苏昱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原文地址:https://zjt.nmg.gov.cn/zwgk/zfxxgkn/fdzdgknr/zcjd/202506/t20250606_2735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