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建局等9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3月18日对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徐麟相关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聚焦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严格落实燃气管道设施运维管理安全措施,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工作安排,由市安委办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能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拿出切实可行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及“打非治违”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燃安办〔2023〕1号)、《六盘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及“打非治违”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六盘水燃安办通〔2023〕1号)、《六盘水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安委通〔2023〕9号)、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通告》由有关法律法规、两个加强、三个做好、四个必须、五个禁止和六个一律工作要求六部分组成,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法律条款说明
1、通告中两个加强第二项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的建筑施工、供水、供气、通信、公路、供电等建设工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依法编制。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通告中“四个必须”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内容是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依法编制。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