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局关于《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规〔2020〕17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要求,形成部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并以佛建〔2025〕15号印发。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20年4月,为落实国家“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要求,配套《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我局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17号),为进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账户设置、自愿放弃监管、具体的办理流程、利息归属、佣金支付、解除监管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对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办法实施至今,随着存量房交易在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占比逐步提升,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房款交付环节时间差所导致的问题仍有发生,且存在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捆绑收费等风险,人民群众对存量房交易安全、效率的需求进一步提高。2023年4月27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提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并强调“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要求。我局按照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存量房资金交易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以有效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本次修订依据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佛建〔202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的框架、逻辑进行重构,正文包括总则、监管业务、监管银行、监管流程、经纪服务、各方责任、附则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部门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监管业务(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认定和监管范围、监管模式、不纳入监管范围和可不进行监管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监管银行(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定监管银行遴选工作要求和原则、监管银行基本要求、监管账户开设及资金管理、监管银行资金监管业务中止和取消等内容。
第四章监管流程(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流程、解除资金监管情形和监管资金的流转、取消资金监管办理流程等内容。
第五章经纪服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促成存量房交易的签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及评价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禁止情形等内容。
第六章各方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存量房交易及资金监管纠纷处理、监管银行责任和监管措施、信息保护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条款不一致适用等内容。
四、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
存量房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
五、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一是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采取政府监管模式,并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买卖双方任何费用的原则性内容。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政府开设的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监管,监管账户通过主、子账户运作保障每笔存量房交易资金实现闭环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二是结合业务实际列举了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及“可以不进行监管”等情形,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灵活性和实操性。此外,为核实交易当事人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的真实意愿,设置了交易当事人需按指引前往监管银行线下营业网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模式。三是便利高效,转移登记完成的,监管银行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金划转。
(二)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金额
结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房款支付条款,对应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额范围,并针对监管金额为首笔房款的比例作出“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首付款比例要求”指引,有助于买卖双方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操作认识,避免因低额监管或其它变相规避资金监管情形产生的风险,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三)优化监管银行确定方式
确定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提出遴选规则和评价制度设置要求,整合原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及要件,加强商业银行参与、退出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导,规范监管银行经营行为。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服务
一是规范存量房交易流程。明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或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部门以此作为处理经纪服务纠纷依据。二是引入公众监督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机制。买卖双方可通过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进行评价,通过买卖双方对经纪服务的直接反馈和评价信息公示。三是新增房地产经纪服务禁止情形。新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误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和个人信息等要求,以此提高存量房交易安全性。
(五)完善纠纷处理及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新增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纠纷处理措施。包括交易当事人自主协商、通过“佛山市房地产行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等相关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监管银行处理因监管资金错付、延期支付等资金或账户问题产生纠纷,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处理因系统管理、使用,数据互联互通等产生的纠纷及问题等处理措施。二是区分监管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同主体。对应明确定期报告、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违法行为曝光、诚信扣分、通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等监管措施。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qt/content/post_6546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