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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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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06 1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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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丽水市城区环境综合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丽水市城区部分区域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

  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东:金丽温铁路新下湾隧道出口至厦河塔隧道进口,沿山脚至塔下大桥;南:塔下大桥沿南环路至溪口大桥;西:溪口大桥沿三岩寺风景区山脚至水梦庭苑小区;北:塘山脚村沿白云山森林公园山脚至灵山寺西山脚到好溪堰。

  丽水经济开发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东:飞雨路沿缙青路到通济街,南:通济街沿云景路到老330收费站道,西:老330收费站沿龙庆路转惠民街转石牛路到飞雨路,北:飞雨路。

  二、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

  在限制区域内,除夕当天至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区域内,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为零售禁售期。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严格按照符合安全条件的原则合理布设,经安监、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许可。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要求。批发经营企业禁止向零售单位供应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禁止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限“C 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临时销售网点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停止烟花爆竹销售,不得擅自储存。

  四、公民应从合法经营的销售点购买张贴(粘贴)有流向登记标识的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应由资质单位人员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按法定职责依法给予处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不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

  担。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并作证者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产品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分为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 C 级、D 级产品的个人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的专业燃放类。其中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不得对内销售。

  九、2018年1月1日起,限制区域内施行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全面禁止燃放。

  十、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5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6〕第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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