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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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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0-31 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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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_merged_pdf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建村[2024]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

 

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

 

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房屋

 

(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

 

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

 

号)文件精神,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自治区“闯

 

新路,进中游”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注重统筹发

 

展和安全,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强化系统观念和底

 

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各负

 

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

 

制机制,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

 

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

 

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得到普遍

 

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

 

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

 

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按照“横

 

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房常态化开

 

展安全隐患排查,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

 

改扩建等重点农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

 

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

 

农房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地质和

 

-2-

 

周边环境安全等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

 

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

 

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发

 

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

 

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

 

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

 

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

 

条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房用作经

 

营活动的审批监管。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开展联合

 

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

 

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做到危房不进人,

 

人不进危房,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

 

方可恢复使用。

 

(三)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

 

人对实施改扩建的农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

 

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加层加盖,

 

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如超过房

 

屋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参照新建农

 

房管理要求,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

 

—3-

 

工企业组织实施。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

 

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

 

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按照农户自查、镇村排

 

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建立常

 

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

 

隐患。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在旅游旺季、重大节日前对用

 

作经营、人员密集的农房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极端天气、严重地

 

质灾害发生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重点区域组

 

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检查。

 

(五)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谁拥有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

 

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完

 

善农房安全定期体检政策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自查。嘎查村“两委”结合日常安全巡查等

 

工作,及时将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信息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六)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部门协

 

-4 -

 

同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

 

点对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动态

 

新增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危房,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做到

 

应保尽保。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有

 

序推进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危房改造和

 

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地要保障农牧民建房合理

 

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

 

占或少占耕地。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规定的标准。经批准异地新建农房的农牧民,应签订《农村宅基

 

地使用承诺书》。异地新建房屋建成后,旗县(市、区)农牧部

 

门应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农牧民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

 

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未办理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

 

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鼓励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

 

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

 

违背农牧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八)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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