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绿色建材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绿色建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绿色建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宿迁市加快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实施意见》(宿政发〔2013〕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企业培育壮大和产品推广应用,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集聚发展
1﹒明确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分别在运河中心港产业园、宿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绿色建材产业集聚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入驻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绿色建材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绿色建材产业集聚区享受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3﹒进入绿色建材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享受市新兴产业集聚区地票资金补贴政策,并对项目落户的集聚区给予地票交易资金补贴。
4﹒市区新引进的绿色建材项目要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要求落户到相应的集聚区,并纳入招商引资考核,否则不予考核。
5﹒在符合集聚区产业定位情况下,鼓励全市范围内的现有企业搬迁进入集聚区,享受的优惠政策视同新企业入驻;原有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原土地用途取得方式、取得成本等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后收回使用权。
6﹒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园区)的集聚区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奖励。
二、企业培育壮大
7﹒对于用地需求量较大的绿色建材产业项目,进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由项目所在区分期分批通过地票市场购买解决。
8﹒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情况下,对于绿色建材产业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厂区存量土地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9﹒对纳入省、市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的绿色建材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土地点供指标。
10﹒建立绿色建材产业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采取一站式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11﹒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绿色建材重大投资项目,给予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偿支持。
12﹒对于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绿色建材企业,优先安排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70%展位费补贴(含上级补助)。
13﹒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市区国有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建材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14﹒对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色建材企业,其在建设期内设备投资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由受益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15﹒对有贷款需求的绿色建材项目,在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中通过直接借款、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支持等有偿支持方式帮助企业融资。
16﹒引导支持绿色建材企业运用股权融资方式接受创业投资及风险投资机构对其投资。引导鼓励绿色建材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上市或挂牌,提升企业资本运作能力。
三、市场推广应用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认定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定期发布和更新宿迁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按照“部门联动、示范使用”的原则,在市区全面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
(一)项目立项阶段
17﹒项目建设单位在可研报告中须设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并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材进行可行性分析,将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18﹒在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标准及绿色建材应用情况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规划设计阶段
19﹒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须明确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及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技术,对非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引导使用绿色建材和绿色技术。
20﹒在规划方案中,须有专门章节落实规划要点中绿色技术使用的有关要求。
21﹒在施工图审查中,严格按照规划要点、规划方案中绿色技术使用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绿色建材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三)产品招标采购阶段
22﹒招标人和承包单位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优先使用本地产的绿色建材产品,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依据政府定期公布的绿色建材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不少于3个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进行招标采购,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招标采购备案。
23﹒在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中,投标人采用推荐的本地绿色建材产品的应给予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4﹒对列入我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的绿色建材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项目实施评价阶段
25﹒在规划核实中,将绿色技术使用情况作为核实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方案严格执行。
26﹒加强对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按设计标准实施及各类绿色建材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质量。
27﹒每年从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两项资金中提取600万元,用于奖励在实施绿色建筑和使用绿色建材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项目。评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28﹒建立健全绿色建材应用统计、应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各类示范试点和绿色建材推广使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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