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公路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发展保障机制,确保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美观,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安徽省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路局管养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重要县道)的日常养护、专项工程、应急保障工程等。
(一)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小修保养工程。
(二)专项工程是指《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三)应急保障工程是指公路因自然灾害、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需要公路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抢险及维修,以及为保障重要活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消除等而进行的快速处治等。
第二章 养护标准
第三条 对于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路基养护:路肩无病害,边坡稳定;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良好;加强软基、滑坡等地质不良路段观测,发现病害及时处治。
(二)路面养护:路面平整密实、整洁美观、排水良好;病害处治及时,无修补不良现象,行车安全舒适。
(三)桥涵养护: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结构无损坏、附属设施齐全良好,基础无冲刷、掏空;加强四类、五类桥梁交通管制,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四)隧道养护: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清晰醒目,排水系统良好;隧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公路沿线设施养护:护栏等防护设施结构合理、线形流畅、无缺损、安全可靠;标志标线设置规范,表面整洁、清晰,线形流畅,反光性能良好;公路绿化外观整洁,无死株、绿化空白路段。
第四条 专项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70%。
第五条 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应急设备完好、应急人员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遭遇的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
第三章 工程准备
第六条 日常养护由市公路局属地养护单位施工。由市公路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道路日常养护经费包干基数,确定各分局年度养护费,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第七条 市公路局根据前三季度管养道路、桥梁检测技术状况拟定下一年度专项工程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送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项工程均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按照《芜湖市政府采购中介服务单位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施工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图预(概)算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
第九条 专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委托第三方编制与审核,编制与审核单位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确定。
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应急保障工程由市公路局拿出处理方案,合同单价根据现行《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等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按市场价进行编制,市公路局进行造价审核。
30万元以上的应急保障工程,参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在市交易中心相应中介服务库中抽取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和审核单位;合同价为第三方编制与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的85%(公开招标的大修工程中最低限价a值为84、85、86),合同单价由市公路局根据合同价与施工单位签订。
第十条 应急保障工程由市公路局所属养护公司负责施工。30万元以下的应急保障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现场核实;30万元以上的应急保障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大修工程和桥梁大中修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路面中修工程由市公路局所属养护单位采用内部招标形式,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派员参加。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不得少于3家。在招标时应将同一辖区内同一路线作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 属地养护公司根据下达的养护计划实施日常养护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对日常养护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工程要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经市公路局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市公路局负责专项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质量、进度、经费的目标控制。专项工程要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抽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公路局进行定期或阶段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执行工程质量报表、进度报表制度,市公路局定期将工程质量、进度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六条 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要做到安全、文明。专项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必要时对外发布路况信息。养护作业现场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设置规范、齐全的施工标志,根据作业控制区的不同组成部分,设置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安排专人疏导交通,保证道路畅通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专项工程和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急保障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参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在市交易中心相应中介服务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监理职责和义务参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市公路局要加强监理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开展业绩评价,建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第六章 验收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每月对日常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小修养护经费计划拨付资金,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程完工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抽检资料整理工作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交(竣)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完工专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局建立专项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十二个月,大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二十四个月,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中确定的资金来源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价85%)。
专项工程交工后,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确定工程决算审价单位,缺陷期满后根据审价结果支付最终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应急保障工程,市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批准后,市财政局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核准数拨付工程资金。
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应急保障工程工程款按合同支付,工程交工后,根据《芜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操作规程》(芜审投〔2011〕49号)规定确定工程决算审价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审价结果支付最终工程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期间若遇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办法,按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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