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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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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08 21: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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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完成我市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江北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松花江、汤旺河、梧桐河等3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40%(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情况下);全市河流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不低于18%;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市)区所属园区及其他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要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管委会,郊区政府。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7%左右。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市区和各县(市)城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率未达标的、以及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截流、收集计划的制定。强化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市、县两级污水处理厂排水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投融资发展中心、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3)完成年度市政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医院监测工作,年底前完成整改计划的制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各县(市)启动污泥处理升级工作,2017年底前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并启动三连村污泥堆放点土壤修复项目、各县(市)按取缔处置方案对现有非法污泥堆放点进行取缔,2018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投融资发展中心、环境保护局、农委,各县(市)政府。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率达到6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大中型灌区净化农田排水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65.5%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6.2%以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0%。完成省下达的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7)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实施灌溉地表水源工程建设,北部四、五积温区实施米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促进大豆面积恢复性增长,城市周边和沿边口岸扩大农业蔬菜生产,米豆轮作试点实施轮作种植,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8)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9个,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9)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船舶情况调查和船舶改造计划和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完成本区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内容的25%以上。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并发布。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海事局,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农委、城管执法局,有关县(市)政府。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5.调整产业结构。

(1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本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和计划,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上报上级工信和环保部门备案。对严重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11)严格环境准入。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我市区域环境准入条件,松花江佳木斯江段范围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植物制浆、印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项目和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松花江桦川断面及以下江段、黑龙江同江江段、松花江二级及以上支流流域等范围禁止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等重污染项目及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增加的工业项目;黑龙江、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及其支流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在没有直接纳污水体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企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所需基础资料,做好评价前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取水许可,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业集聚区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1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根据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名录调查结果,确定并实施企业搬迁计划。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各县(市)区、各部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对非法挤占水域或河道、湖泊地带等违规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进行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7.推进循环发展。

(1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根据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调查结果,建立台帐并完成工业用水重复率提升计划的制定;积极实施纺织、造纸(纸浆)、食品和发酵等行业以及其他工业企业重复用水工程项目,以上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45%、70%、97.5%、15%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16)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市区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工程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三)着力保护节约水资源。

8.控制用水总量。

(17)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建立取水许可台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各县(市)、郊区、东风区政府。

(18)严控地下水超采。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机井建设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全面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自备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9.提高用水效率。

(19)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7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62%。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20)抓好工业节水。依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执行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017年底前完成电力和纺织2个行业诊断、测试、评估工作,严格用水定额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城镇节水。2017年底前,省级公共机构全部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申报工作,市级公共机构完成40%,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完成60%。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30%以内。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发展农业节水。年底前完成制定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计划,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完成省下达的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任务和旱田节水灌溉面积任务。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持在0.6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0.科学保护水资源。

(2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布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度报告,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帐,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24)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对不按要求运行的水电站及时责令整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有生态供水任务的已有水利工程,严格按批准的调度方案满足生态供水需要,定期公布生态基流放流量。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和国、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湖,明确生态需水量保障目标,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政府。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5)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辖区内51条河流和27个水库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质监测。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6)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县(市)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年度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投融资发展中心,各县(市)政府。

1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27)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省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任务。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8)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突发应急事件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1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30)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1)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本级每季度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做好2018年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2017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2017年8月底前,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采取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33)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每两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2017年起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34)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17年格节河水库备用水源项目开工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市)要抓紧谋划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35)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积极开展县城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6)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7)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防渗漏管理。定期对现有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防渗防漏展开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38)开展重点区域防渗治理。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防渗处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投融资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39)开展加油站油罐防渗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40)加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管理。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41)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国、省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优先控制单元实施方案修改报审工作。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推进“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重点推进安邦河、汤旺河、梧桐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等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治理。对四丰山水库、共和水库、向阳山水库、八一水库、团结水库、老龙岗水库、工农兵水库等湖库及上游河流实施治理,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4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工作, 2017年落实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县(市)政府。

(43)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44)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18.推进滨水城市建设,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5)整治黑臭水体。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对音达木河黑臭水体实施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消除目标。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城管执法局、投融资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1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46)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机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要求时限完成《佳木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着力保护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重点推进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源地周边15~25度坡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坚决打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限期恢复非法侵占的自然湿地。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科技支撑。

2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7)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组织开展好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产、学、研对接活动,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政府。

21.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48)整合科技资源,争取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力争参与国家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项目,并做好技术应用准备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2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9)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做好项目招投标核准和监管工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探索强制应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3.理顺价格税费。

(50)加快水价改革。加快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维护成本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管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委,各县(市)政府。

(51)完善税费政策。按照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国家要求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管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郊区政府。

24.建立激励机制。

(52)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环境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工商局、佳木斯银监局、佳木斯证监局、佳木斯保监会、人民银行佳木斯支行。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5.加强制度建设。

(5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全市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政府。

(54)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成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执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各县(市)政府。

(5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编制年度综合督查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各县(市)政府。

(56)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57)完成佳木斯沿江湿地大型灌区退水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四丰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郊区政府。

(58)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59)东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完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60)汤原县污水深度治理工程、汤原县污泥处置二期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汤原县政府。

(61)富锦市沿江溢流口溢流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解决方案制定。责任单位:富锦市政府。

(62)桦川县污水深度治理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2018年完成建设。桦川县桦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桦川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名责任单位为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做好对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完成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期间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问题,调整后由该项职责承接部门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实行河(段)长制,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国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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